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行为,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金融企业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核算管理职责,依照本细则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核算原则
第四条 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但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五条 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确认、核算。
第六条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有关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
第七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核算信用社的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一贯性原则。一贯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成本费用列支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成本费用列支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 财务核算内容 第一节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因对外提供一种能够生息资产的特殊商品(资金)或劳务而获得的新流入信用社的资产,或得以抵销信用社原有的债务。它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九条 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户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2.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农业经济组织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3. 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村工商业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利息收入。
4. 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以上各项贷款的其他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5.贴现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6.其他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不属于以上各项利息收入范围的加罚息及其他利息收入。
第十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核算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1.存放同业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外)的存款利息收入。
2.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利息收入。
3.调剂资金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系统之间的调剂资金利息收入。 4.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如拆放商业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
5.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持有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
6.买入返售债券收入。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买入债券产生的收入。
7.其他利息收入。核算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如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同业、联社往来等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手续费收入。核算信用社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 1.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信用社代理其他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如:代理银行办理发放贷款及贷款收回业务,代理发行国债、金融债券,代理其他单位委托贷款,代办保险,发行股票及各种债券、基金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结算手续费收入。核算信用社因办理结算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第十二条 其他营业收入。核算信用社除贷款、投资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汇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1.汇兑收益。核算信用社发生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交易时,按买入和卖出的汇差计算而获取的收益。
2.其他营业收入。核算信用社办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代理保管等其它营业收入。
第二节 营业支出
营业支出是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第十三条 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应付利息的实付利息。
1.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核算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在信用社存入的活期存款所支付的利息。活期存款要坚持以转帐形式按季计息。撤销帐户时,按撤销当日的挂牌利率结付利息。
2.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含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核算居民个人在信用社存入的活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所支付的利息。
3.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核算各企业单位在信用社存入集体、单位定期存款所预提的利息。
4.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核算个人存入信用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所预提的利息,以及三个月、六个月定期储蓄存款的实付利息。
预提利息要求按季度提取,提取方法为:
应提应付利息总额(即应付利息科目贷方发生额)=∑(一年期及以上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该档次适用利率)。
5.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核算企业存入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利息支出。
6.其他利息支出。核算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利息支出。其他利息支出列支需经所在县联社财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有关利息支出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核算信用社参加联行、信用社与银行之间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它包括借银行款利息支出、调剂资金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卖出回购债券利息支出、其他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的利息支出,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1.借银行款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2.调剂资金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之间的调剂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3.拆入资金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拆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如支付给商业银行及其他同业的拆入资金利息。
4.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
5.转贴现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6.再贴现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7.卖出回购债券支出。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卖出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8.其他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不属于以上各项金融机构往来的利息支出。如联行往来支出等。
第十五条 手续费支出。核算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手续费。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代办收款手续费、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及结算手续费支出。
1.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8‰以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日、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为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2.代办收款手续费支出。核算信用社支付给代办收回贷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其支付标准:
(1)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的10%以内计付。
(2)系统外部人员协助信用社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最高按本息额的10%计付手续费。信用社内部职工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最高按本息额的8%计付手续费。依法收贷不交起诉费的、委托收贷的最高按收回金额的10%计付手续费。
为了保证代办收款手续费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收回不良贷款提取手续费规定如下:一是必须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并附明细表,按规定报联社审批后方可列支;二是信贷员收回本人发放的不良贷款不得提取手续费。
3.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核算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其他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如联社批准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的手续费。
4.结算手续费支出。核算信用社因办理结算业务,支付给其他金融机构或资金清算组织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 营业费用。核算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1.业务宣传费。核算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的比例掌握使用,不得突破。
2.广告费。核算信用社用于广告宣传等费用的开支。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部分在“5321营业费用-广告费”帐户中列支,超过2%部分在“1623广告费结转”科目中反映,在以后年度摊销,但是该科目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当年信用社营业收入的1%。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交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3.印刷费。核算信用社印刷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包装费、运送费、刻制图章的费用开支。
4.业务招待费。核算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的5‰以内控制使用。
5.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核算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的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