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陕政教督办[2018]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
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教督办〔2018〕31号)
各市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办〔2017〕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罗东 电 话:029-88668860 1 / 3
陕西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5月24日
附件
陕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7〕7号),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原则
(一)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四)发展性原则。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发挥督导评估导向性作用,对薄弱园办园行为提升进行动态监测和引导,对科学性的办园行为进行鼓励和宣传。 二、督导评估范围
督导评估范围为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本辖区内所有注册、未注册幼儿园(班、点)。重点突出薄弱幼儿园。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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