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再继续答题。
第二十九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其它用品(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笔记本(开卷除外)、考试相关资料、草纸)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四十条 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四十一条 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
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以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一律视为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作弊情节由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