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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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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筑许可

2

第一节 人员从业许可

2 第二节 企业从业许可

4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 第二节 发包 9 第三节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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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13 第五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6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9 第七章 监督检查 22 第八章 法律责任 23 第九章

附则

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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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提 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房屋工程、 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安装、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拆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 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 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 国家基本政策 ) 国家扶持建筑业及相关行业的发 展,保护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 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科学管理方 式,鼓励节约能源和严格保护环境。

第四条 (基本规则 )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管理职责分工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 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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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按照职责分工, 实施监督管理。 乡级 人民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职责分工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人员从业许可

第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从业许可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依法取得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建造师、景观设计师等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 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注册申请许可) 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取得执业资格证 书,并在相关企业从业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于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并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 起的 40 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具体注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 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在从 事建筑活动过程中,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工作成果上签 字,未经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的成果无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令注册执业人员, 违反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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