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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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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54 55 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 动教养人员的规定 广 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 广 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 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 1994-03-01 2007-01-01 2007-03-01 2003-09-23

广州市劳教局,广州市第一、第二、第三劳教所,广州市槎头劳教所,广州市潭岗劳教所,广州市戒毒劳教所,广州市岑村劳教所,广州市东坑劳教所,广州市少年劳教所,广州市劳教局中心卫生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制定、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生效时间 1997-10-01 1992-01-01 1999-11-01 1990-12-28 1991-09-04 1957-08-01 1979-11-29 198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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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1995-02-08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0 规定 11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12 劳动教养工作执法细则 13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14 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15 的暂行办法 16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17 问题及时上报的规定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18 追究办法(试行) 19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20 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21 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22 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23 实施办法(试行) 劳动教养人员三种管理模式实施24 办法(试行) 25 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 2001-06-22 1991-08-12 1992-08-10 1992-08-10 1992-08-10 1993-07-30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劳教局 司法部劳教局 1993-08-09 1999-04-02 1999-05-31 2003-06-02 2003-12-22 2004-07-06 2004-11-02 2004-11-02 2005-12-22 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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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 制定、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 生效时间 1996- 03-17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01 2005-12-01 2003-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察院、公安部、司2005-12-01 定 法部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最高法院、司法部 2005-12-01 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0-03-31 2004-09-08 2007-01-01 2001-11-14 7 8 9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司法部 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0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 11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省政府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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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共192项)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共86项)

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四十四条中“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律师不依法纳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二十三条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三、律师使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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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五、律师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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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执法

52535455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政府1994-03-012007-01-012007-03-012003-09-23广州市劳教局,广州市第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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