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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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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葫政发[2007]8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17 【实施日期】200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作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土地开发项目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对新上项目必须先制定专项规划并依规实施。土地开发项目选址必须依据最新土地利用变更结果资料核实,开发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区内的未利用土地。 1 / 2

(二)规模发展原则。土地开发项目要集中连片,丘陵山区和平原地区项目区均为250

亩以上。

(三)突出效益原则。新建项目必须发展设施蔬菜等高效农业种植业,促进农民增收。

(四)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对新建的项目必须经过当地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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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葫政发[2007]8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17【实施日期】2007.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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