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利益实际被本系统以外的单位、个人、或者社会获得的。例如:植树造林,美化环境。 外滩成本和外泄收益统称为经济的外部性,对于农业生态系统,产生经济外部性的实质是传统经济系统的资金流和生态系统的能流/物流部分脱节,支撑生态系统正常运转的空气、水、阳光、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和资源基础由于没有成为商品,没有进入交易市场,没有与资金流耦合,因而提现不了经济价值。同样,生态系统产出的清洁水,高质量空气,多样的生物资源由于没有变成商品,没有进入市场,没有与资金流耦合,因而也就体现不了经济价值。经济外部性还表现在对后代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影响方面。 外滩成本可以适当地通过恰当的收费、罚款、赔偿、提高税率等经济手段使其内化成为企业内部的成本。如:征收排污费、提高采伐、用水、开矿、用地、捕鱼等使用资源的税收。
外泄的收益也可以通过恰当的补贴、减税、降息等经济手段,使其内化成为企业内部的效益。对生态友好行为的外泄收益通过资金手段使其内部化方法为生态补偿。例如:补贴造林、种草、防风固沙等。
2.叙述克服经济外部性的高斯理论。
答:在市场充分发育和交易成本足够低的条件下,不管产权界定给谁,经济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资源的产权确定来解决,而且产权的确定会同时使资源利用的社会总效益达到最大。高斯理论认为,政府其实可以不必干预,只要确定空气污染权是属于谁,就可以了,无论污染权属于谁,社会总结果是一样的。
3.试分析我国生态法体系建设方面已经进行的工作和有待完善的工作。
答:生态法:为了达到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目的,并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所产生的生态社会关系的总和。
1,宪法2,综合性生态环境基本法律3,生态环境单行法律,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运行法,4,部门,区域和地方的生态环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