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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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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第五节法定继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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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

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当然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只能适用代位继承。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权成为继承人。(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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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济上、劳务上或共同生活)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均承认其配偶关系,夫有权继承妻、妾的遗产,妻、妾也有权继承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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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时,其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注意此处不是继承)。而继

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胎儿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不能享有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

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通常是胎儿的母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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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成立条件:1.被代位人在继承前死亡。即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

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注意:代位继承权是基于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也就不能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了继承权,此放弃行为无效。代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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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第五节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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