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法定主体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肇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种渠道反映、举报的情况,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结束后,经负责人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复杂、重大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5.决定责任:及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1
审核转报 否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六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责任边界梳理表 层级间责任边界 层级 市 县 负责对本辖区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指导。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3日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部门间责任边界 部门 备注 责任分工 责任分工 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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