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7]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25号)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 / 3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高精尖产业的服务支撑作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 2 / 3
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
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本地区示范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 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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