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山林资源的组成及管理的有关法律)〈第7678号, 2005.8.4〉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后,经一年后施行。 第二条至第十条 省略。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的改正)○1至〈38〉省略 〈39〉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号中“山林法第九十条第一项”改成“《山林资源的组成及管理的有关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40〉至〈87〉省略 第十二条 省略
附则(消费者基本法)〈第7988号,2006.9.27〉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后,经六个月后起施行。(前端省略) 第二条至第十一条 省略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的改正)○1及○2省略 3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消费者保护法”改为“《消费者基本法》”。 4至○12省略 ○第十三条 省略
附则(家畜粪尿的管理及利用的有关法律)〈第8010号,2006.9.27〉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后,经一年后施行。 第二条至第七条 省略
第八条(其他法律的改正)○1至○5省略 6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
第二十四条的三的第一项第三号中“污水、粪尿及家畜粪尿的处理法第二条第十一号”改成“《家畜粪尿的管理及利用的有关法律》第二条第一号”。 7至○11省略 ○第九条 省略
附则(海洋环境管理法)〈第8260号, 2007.1.19〉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后,经一年后施行。〈前端省略〉 第二条至第二十二条省略
第二十三条(其他法律的改正)○1至○6省略
7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
第二十四条的三的第一项第一号与以下相同,同项第二号中“防止海洋污染法第二条第一号至第三号、第四号的二或者依照第六号的规定的污染物质”改成“依照《海洋环境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一号的规定的污染物质”。
1. 不顾《海洋环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号至第三号及同条第二项的规定,排出依照同法第二条第十一号的规定的污染物的行为。
8至〈17〉省略 ○第二十四条 省略
附则 〈第8299号, 2007.1.26〉
1(施行日)此法公布后,经一年后施行。 ○
2(有关罚则的过程措施)对此法施行前的行为的罚则,依照此○前的规定。
附则(农地法)〈第8352号, 2007.4.11〉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前端省略〉 第二条至第十四条省略
第十五条(其他法律的改正)○1至〈35〉省略 〈36〉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号中“农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改成“《农地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37〉至〈77〉省略 第十六条 省略
附则(药师法)〈第8365号, 2007.4.11〉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前端省略〉 第二条至第二十条 省略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律的改正)○1至○4省略 5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
第二十四条的三的第二项本文中“药师法第七十二条的六的规定”改成“《药师法》第八十五条”。 6至○12省略 ○
第二十二条 省略
附则(自来水法)〈第8370号, 2007.4.11〉
第一条 (施行日)此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前端省略〉 第二条至第十八条省略
第十九条(其他法律的改正)①至〈26〉省略
〈27〉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号中“自来水法第三十六条”改为“《自来水法》五十二条”
〈28〉至〈66〉省略 第二十条 省略
附则(水产业法)〈第8377号,2007.4.11〉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前端省略〉 第二条至第十四条省略
第十五条(其他法律的改正)○1至○13省略
14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
第二条第二号中“水产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号”改为“《水产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号”。
第二十四条的三的第二项本文中“水产业法第十八条”改为“《水产业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号中“水产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号”改为“《水产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二条中“水产业法第九条的二”各改为“《水产业法》第十条”。
15至〈24〉省略 ○第十六条 省略
附则〈第8624号,2007.8.3〉
此法公布后,经一年后施行。
附则(水产动物疾病管理法)〈第8789号,2007.12.21〉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后,经一年后施行。 第二条至第四条省略
第五条(他法的改正)○1省略
2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
删除第二条第二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移植用水产品”改为“移植用水产品(指的是依照《水产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号,受移植承认的水产植物,以下相同”。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同以下内容。
1要水产品的质量、规格、成分或残留物等的鉴定者,可以向○
海洋水产部长官提出申请。
附则(政府组织法)〈第8852号, 2008.2.29〉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省略〉…, 依照附则第六条改正的法律中,有此法施行前公布的,但是未到施行日的法律的改正部分,各按有关法律的施行日施行。 第二条至第五条省略
第六条(他法的改正)①至〈657〉省略 〈658〉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第二条第十三号,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八条的二的第一项本文及第四项本文,同条第五项前端及第七项,第八条的三的第二项及第三项,同条第四项前端及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各号外的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各号外的部分本文,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的二的第二项及第四项,第四十五条各号外部分本文及前端,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海洋水产部令”各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令”。
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第一号、第三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各号以外部分本文,第八条的二的第一项本文及前端,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第八条的三的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九条第一
项及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的二的第一项各号外部分及第二项,第十五条各号外的部分,第十六条各号外的部分,第十七条第四项前段,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各号外部分本文,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各号外部分本文,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的二的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三号,同条第三项前段及后段,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前段,第二十四条的三的第二项本文及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各号外的部分本文,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各号外的部分及第二号,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项各号外的部分,第三十条第一项及第三项各号外的部分本文,第三十一条第二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各号外的部分及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各号外部分及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各号外部分本文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的二的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各号外的部分,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五十条各号外的部分,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海洋水产部长官”各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第四条第五项第一号中“产业资源部、保健福利部”改为“知识经济部、保健福利部”。
第四条第五项第一号及第三十六条的二的第一项中“海洋水产部”各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
〈659〉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法律的部分改正如下: 第八条的二的第一项本文、前端及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条的三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中“海洋水产部长官”各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第八条的二的第一项本文及第四项本文,同条第五项前端及第七项,第八条三的第二项及第三项,同条第四项前端及第五项中“海洋
水产部令”各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令”。 〈660〉至〈760〉省略 第七条省略
附则〈第9009号, 2008.3.28〉
此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第八条的二,第八条的三,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改正规定是2008年8月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只指农林水产食品部令)的改正规定公布后,经六个月后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只指总统令)的改正规定是公布后,经一年后施行。
附则(国有财产法)[第9401号2009.1.30]
第一条(施行日)此法公布后,经六个月后起施行[附文省略] 第二条至第九条省略
第十条(他法的改正)1-48省略
〈49〉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部分改正如下
第十七条第四项前段中“依照《国有财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准用的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改成“《国有财产法》第十八条”,同项后段中“《国有财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改为“《国有财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50〉至〈86〉省略 第十一条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