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用水产品。
1. 依照第一项接到命令的检疫申请人,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在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所指定的时间内,仍不执行命令时。
2. 检疫申请人,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不清楚或不知其所在地无法下达,依照第一项命令时。
③依照第一项废弃或返还及第二项废弃程序等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条(再检疫)①依照三十六条对检疫结果 ,不服者接到其结果通知日起十四天之内可以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申请再检疫。 ②依照第一项再检疫申请只属下列各目中任何一号时。此时除检疫官不足或不得以以外,应非第一次检疫官的另外检疫官检疫。 1. 检疫机关认定为检查的试料采取或检疫方法有误时。
2. 专门研究机关(指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告示的有关检疫专门研究机关)的检疫和农林水产部长官的检疫结果提出不同结果时。 ③依照第一项对再检疫结果,不得以同样理由再申请检疫。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一条(对检疫判定的取消)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发现虚伪或其他不当手法,依照第三十六条的检疫,第三十七条的派遣检疫或第四十条的再检疫事实时应取消检疫判定。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七章 水产的安全性调查等《改正 2008.3.28》
第四十二条(水产安全性调查)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为提高水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性,下列各目的材料等和残留在水产品中的重金属、贝类毒素,食物中毒菌,抗生物质,其外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的有害物质在生产阶段的水产品时,是否超出农林水产食品部令的许可标准,储藏阶段和出货交易前阶段的水产时,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令,是否超出残留许可应各个调查(下称安全性调查) 1. 为水产品生产使用或利用的用水鱼场、材料等。 2. 生产阶段、储藏阶段、出货交易前阶段的水产品。
②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照第一项指定许可标准时,应与有关中央行
政机关长协议。
③安全性调查对象、地域、对象品目的选定及程序的必要事项以总统令指定。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三条(对安全性调查结果的措施)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安全性调查结果,残留的重金属、贝类毒素,食物中毒菌、抗生物,其外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的有害物,在依照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超出许可标准或残留许可标准时,生产储藏或出货者,以书面采取下列各号中的任何一项的措施,但第二号只能 在生产阶段采取。 1. 超出许可标准或残留许可的事实通知。
2. 用水,渔场、材料等的改良命令和禁止利用、使用。
3. 其水产的延期出货命令,转换用途命令、或废弃命令和处理方法的指定。
②依照第一项接到措施的水产生产者,应按措施内容改良用水,渔场,材料等或中止利用、使用,或其水产品延期出货转换用途或废弃等。 ③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照第一项接到 要采取措施的水产储藏者或出货者,不按通知内容,对其水产延期出货转换用途或废弃等时,应通报有关行政长官,并要求按有关法令采取必要措施。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四条(审定)①水产的质量、规格、成分、残留物或移殖用水产的病虫害,感染与否等。要求审定人可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申请。 ②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收到审定申请时,没有审定人力装备不足时应执行审定,并向申请人通报其结果。
③依照第二项接到其结果通报的人,不得其事实做虚伪或夸大广告。 ④审定项目、程序及方法等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四条的二(有关水产安全及质量管理的情报的提供)
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水产品的安全性调查,水产品质量认证亲环境水产认证,原产地标志等,水产品的安全及质量的有关情报中,认为国民有知道的必要时,把认证的情报,在有关公共机关的情报的有关公开的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应努力向国民提供。[改正
2007.8.3,2008.2.29]
②依照第一项规定提供情报时,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的有关水产品安全性事项 第四条规定的审议会的审议。[新设 2007.1.26,2008.2.29]
③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照第一项规定,向国民要提供情报时,为有关水产品安全和有关质量的情报收集及管理应建立运营情报体系(下称“水产品情报体系”)。
④水产品情报体系的建立及运营的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改正 2007.1.26,2008.2.29] [本条新设 2004.12.31]
第八章 补则
第四十五条(手续费)下列各目中属任何一目的事项,申请者应依照农林水产食品部令交纳手续费,但政府收购的水产品、水产加工品属于农林水产食品部令的指定事由时可减免手续费。 1. 依照第六条第二项的质量认证。
2. 依照第八条二的第一项本文的水产履历追踪管理登记。 3. 依照第八条三的第二项的亲环境水产认证。 4. 依照第九条第二项的地理标志登记。 5. 依照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水产加工业登记。 6. 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生产、加工设施的登记。
7. 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检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再检查。
8. 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检疫,第三十七项的派遣检疫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的再检疫。 9. 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其他检定。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六条(出入 、调查、取样品等)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为施行以下条款中的确认、调查、检验、检查、重新检查、检疫或重新检疫,必要时,有权让有关公务员出入相关营业场所、事务所、仓库、飞机、船舶及其他类似场所。并且公务员可以对其水产品、水产加工品、材料、设施、污染物和动物用医药品等进行确认、调查、检验、
检查、重新检查、检疫或重新检疫,也可以无偿地采取最少量的样品,阅览营业相关帐簿或资料(统称为“出入”)。
1. 确认标准规格品的规格、质量认证品的质量认证标准、履历追踪管理品的注册标准、亲环境水产品的认证标准或地理标志品的注册标准是否合理。
2. 依照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原产地的标志与否、标志事项、标志方法的合理性。
3. 依照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基因水产的标志与否、标志事项、标志方法的合理性。
4. 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确认并检验注册标准是否正确。 5. 依照第二十四条三的规定,确认并查明是否正确处理污染物、家畜的饲养行为或动物用医药品使用是否正确。
6. 依照二十六条第一项的海域及同条第二项生产、加工设施的调查、检验。
7. 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检查,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新检查。 8. 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疫或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检疫。 9. 依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性调查。
②有关公务员依照第一项规定出入时,水产品、水产加工品、材料、设施、污染物、动物用医药品的生产者、加工者、所有者、占有者、销售者或管理者等,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妨碍、逃避。 ③依照第一项规定,执行出入等的公务的公务员,应当给当事人出示表明权限的证件。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七条(名誉监视员)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照此法的标准规格品,质量认证品履历追踪管理品,亲环境水产认证品,地理标志品,第十条原产地表示的水产品、水产加工品,第十一条基因表示的水产品、第四十二条的安全性调查,对象品(以下条中称贷“流通水产品”)的为流通秩序的确立,下列各目的人委托为水产品名誉监视员,让其申报有关水产的指导,广告,启蒙及违犯事项。
1. 依照“消费者基本法“第二条第三目的消费者团体或生产者团体的会员 、职员。
2. 依照“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安定的有关法律“的各市和自生的水产品市场的任职员。 3. 自愿服务者。
②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支付水产品名誉监视员活动所必要的经费。 ③依照第一项水产品名誉监视员的资格,委托方法及任务所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八条(褒奖)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可以依照第十条把水产品水产加工品原产地表示违反者向主管部门或侦查机关申报或告知者,支付以总统令所定的褒奖金。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四十九条(有关卫生管理等项的报告)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可以让生产、加工设施等登记者,对生产加工设施的有关卫生管理事项要求报告。
②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依照第五十一条让受权委任,委托机关长报告指定海域有关卫生调查事项和检查,检疫的实施有关事项。 ③依照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报告程序等必要事项以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指定。
[全文改正 2008.3.28]
第五十条(听闻)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属下列各目中听取意见。 任何一号的处分时,要听闻。
1. 依照第八条第四项的质量认证机关的取消指定或质量认证业务的停止。
2. 依照第十二条禁止出售,停止表示或认证登记的取消。 3. 依照第十八条三项水产传统食品名人的取消。
4.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项水产加工业的生产品目的限制,停止营业或登记的取消。
5. 依照第二十八条生产、加工设施等或对生产加工业者生产加工,出货,搬运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产加工设施的改善、保修命令或登记的取消。
6. 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检查机关的指定取消或检查业务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