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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病重、住院护
理假”的建 议
宿州代表团 王董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切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迅猛进展,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均有显著提升,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日趋增加。许多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益于改革开放,也得益于“一个家庭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万千家庭的落实。
而今,距1978年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以来已近40年,我国千万万万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已迈入老年。咱们在看到国家日趋进展、进步的同时,也不能不关注到独生子女家庭为国家所做出的奉献与捐躯和他们所碰到的现实困难:很多独生子女的父母因各类不同的事由失去他们唯一的孩子而成为失独家庭;很多独生子女的父母因子女不在身旁而成为空穴老人;很多独生子女的年老父母在重病、住院时得不到子女的陪护,或即便有子女的陪护而子女将因此被迫失去原有的工作,家庭陷入新的困窘……。
咱们也欣喜的看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域,政府已开始关注到失独家庭父母的权益保护,给他们必然的经济补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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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但对于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讲,未来独生子女的父母日渐年老,或重病无人照顾,或住院无法陪护,无法尽到精神慰籍,或能取得子女照顾却使子女因此失去原有工作,家庭面临庞大压力。独生子女家庭是中国特殊历史背景下生产的社会元素,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占中国家庭的比例为城市70%、农村20%,国家对于这一压力大、风险高的众多、特殊家庭的关护,将更有利于社会稳固和民心凝聚。为充分表现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别关护和特殊福利,进一步保护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宏扬中华民族敬老助幼的传统美德,增进社会稳固,增强民众爱国情怀,加速国家健康进展,特提出以下建议,请予审议。
一、建议人大通过立法方式,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病重住院护理假”——在独生子女父母病重或住院期间,凭社区或医院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一按时刻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劳动报酬)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护理假天数,可按照重病父母具体情形和医院住院证明,每一年不超过20天(不含法定休息日)。
三、企业向申请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职工足额发放原工资,将影响企业效益,由此产生的损失,企业可凭“独生子女陪护假”的相关损失证明、医院住院证明(社区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等,向政府申请相应数额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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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不能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病重住院护理假”的地域,建议本地政府按必然数额(如:本地域居民每日人均收入×20天)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以经济救助。
五、通过政府卫生部门介定大病、重病等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病重住院护理假”的病种、病程范围。
六、对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证明而取得不妥利益者,应当以失信公民、失信企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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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病重、住院护理假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