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
理办法修改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
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当被聘为某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时,一旦发现自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回避:(一)评标专家在某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标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
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复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填写资料复核表格、
作好个人评标工作小结。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经复审,合格或基本合格者,继续担任评标专家;
因年龄、健康及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胜任者,作为正常离任。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或向其他评委打招呼,影响评标正常工作的;
(四)劣标高评、优标低评,在评标中显失公正,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六)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一年内累计2次答应参加评标而无故缺席的,对正常评标活动造成影响的;
(八)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标工作的; (九)资格复验中拒不填写资料复核表格和提交个人评标工
作小结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于违反上述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对评标专家在平时评标过程中的表现随时进行记录。每年年终,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建立对专家评标的评估制度。设立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资深专家代表组成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已完成招标项目专家评标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及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施评估已完成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对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有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四)随机抽取的项目。 第十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