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工作制度
一、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放射治疗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 ,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二、凡需放射治疗的病员 ,由医师填写治疗申请单 ,携带病历及临床各种检查资料(如X光片等) ,经放射治疗医师诊查 ,书写放射治疗病历 ,制定放射治疗计划 ,精确定位和填写放射治疗处方后 ,即可进行放射治疗。
三、治疗室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患者识别规范、查对程序和技术操作常规 ,并要了解病情 ,介绍放射注意事项 ,观察疗效和放射反应。
四、治疗中要经常检查病员 ,掌握病情发展变化 ,并积极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科主任、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要定期检查 ,会诊疑难病例 ,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五、治疗结束后 ,要及时作好总结 ,并告知病员注意事项。治疗病历要妥善长期保管。
六、放射治疗后的病员 ,每半年要随诊或随访一次 ,以了解病情 ,巩固疗效。
七、对放射治疗设备要进行清洁、保养和定期检修。 八、做好防护保健工作。
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办公室 ,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防护工作 ,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质量和防护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组织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等培训和健康检查;
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记录医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测。 1.对于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 ,由放射诊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质量和安全检测 ,合格后方能启用;
2.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由专人负责定期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
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1.放射性同位素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 ,并安装报警装置。
2.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五、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 ,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 ,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六、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 ,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 ,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 ,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 ,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 ,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 ,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七、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 ,先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 ,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症。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 ,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 ,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 ,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 ,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 ,方可进入;
2.对近距离放射治疗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 ,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 ,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3.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 ,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 ,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 ,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4.治疗过程中 ,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患者情况 ,及时解决治疗
中出现的问题 ,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 ,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 ,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报告。
八、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 ,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 ,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九、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单独收集 ,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严格执行《 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十一、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如实记录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放射科相关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