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深府[2002]2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9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9日 深府〔2002〕24号)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各片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高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和绿地面积所占的比例应严格按《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其中各净地块的绿地面积应占该净地块总面积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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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深府[2002]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29【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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