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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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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一、引言

作为新的金融融资模式,P2P(peer-topeer)融资模式简称“人人贷”,是指现实中的个体通过网络媒介实现直接借贷融资的需求,即有资金与投资需求的个体通过中介机构来实现将自有资金贷款给有贷款需求个人,表现为个体与个体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和资金的交换,脱离了传统媒介来构建债权债务关系,在此种模式下,中间商并不代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服务平台作为重要的媒介,担负着为双方提供促进交易完成的信息交流、价值认定等服务。自2005年英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运营后,便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蓬勃成长起来。

P2P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大发展下的产物,在我国经济发展资金亟需、融资渠道效率不高的现状下以“影子银行”的形式快速成长起来。因其与传统模式下的融资渠道不同,P2P的快速成长与其准入门槛低、直接透明和风险分散的显著特点有关。P2P网贷发展快速,也衍生了不同的模式,人们对融资模式以及会计处理都存有一定疑问,本文通过介绍P2P网贷的融资模式,分析其具体业务流程,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与总结。

二、P2P运营模式及其流程介绍

本文根据P2P平台中介功能的强弱划分为简单中介模式和复合中介模式两种类型,其中简单中介模式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中介服务平台,而复合中介模式则对于P2P具有更特色的应用,也更容易实现借贷的功能。 (一)P2P运营模式介绍

简单中介模式典型代表为人人贷,P2P平台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活动。该类型模式采用纯线上借贷交易,借贷双方把各自信息上传到平台进行相关认证审核,投资人采用投标的形式进行放款,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进行借款,一般是多个投资人投资一个借款人,以分散投资风险,其模式如图1所示。

简单中介模式贯彻了P2P网络借款的基本思想,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思想,通过供需来实现资金的有效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市场中沉睡的资金。但是,由于该模式下具有十分明显的缺点:P2P平台仅负责提供平台不承担信用风险 难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P2P平台机构仅收取管理费用导致其面临经营压力等,所以简单中介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并不是十分广泛,而复合中介模式便具有了更广大的市场。 复合中介模式在我国占据了十分广阔的市场,中国特色市场结合起来,在该模式下核心在于P2P平台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P2P平台自身承担相应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复合中介模式一般会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运营方式,充分利用担保理念来降低投资人风险,在该模式下,P2P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借贷活动中去,以促进借贷双方的顺利进行,该模式下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为债权转让模式(图2),另外一种为担保抵押模式(图3)。

债权转让模式基本流程为投资人将其资金购买P2P平台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而P2P平台通过线下审核来决定放款给申请贷款的客户,固定收益产品一般便是贷款组合,投资人可根据P2P平台了解相应的固定收益产品信息,并定期收回利息与本金,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主导了债权的转让。

担保抵押模式核心为引进担保理念,基本流程为P2P平台引进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贷款人进行担保,或者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资产,平台进行担保,投资者利用平台将其资金进行竞标,成功后发放给贷款人。

复合中介模式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由于帮助了投资者进行风险分担,赢得了投资者的信用,更重要的是取得了投资收益的收入,而且,该模式可以募集到大量的资金,可以进行大额的资金放贷,有利于资金的融通,也有利于P2P业务和平台的发展。 (二)P2P平台相关业务流程分析

尽管P2P网贷模式有差异,但是其在平台上的相关业务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大体上划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注册与认证。投资人、借款人注册认证其真实身份,填写信息,申请其在P2P网贷平台的网络账户,同时将各自资金账户与网络账户相对应,应当说明的是资金账户会因P2P网贷平台不同可能是银行账户也可能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账户,目前主流为后者;

2.借款人申请贷款。借款人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一般包括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承担最高利率等等),申请借款;根据P2P平台模式不同会有不同的贷款条件,满足P2P平台规定的贷款条件者获取借款,P2P平台将资金划拨给借款人;

3.投资人投资资金。投资人购买P2P平台理财产品或参与投资竞标,确认购买理财产品或竞标成功支付相应投资资金; 4.利息与手续费。借款人取得借款后需按规定偿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投资人投资资金后取得相应的利息;有些P2P平台会根据业务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P2P平台资金管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即投资人将资金直接转入P2P平台的银行账户由平台自已进行管理,另一种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即投资者的资金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目前多为后者;上述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会导致会计处理的不同。

三、P2P网贷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一般P2P平台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因此本文探讨P2P网贷非金融企业的一般性会计核算处理问题,其会计核算应遵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投资人在平台存取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P2P平台管理资金方式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各异: 1.通过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因为P2P网贷企业不得吸收存款,投资人将资金充值到P2P平台上本质上为投资人将资金暂时存放于企业平台上,属于企业的其他应付款,因此,P2P企业收到投资人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2.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在第三方平台开设账户,投资人将其资金划转到P2P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的虚拟性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投资人支付到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为其他货币资金,因此,P2P平台收到款项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P2P平台企业发放贷款与收回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企业主要业务为管理贷款业务,因此要根据业务特点在基本会计科目下设置相关会计科目,P2P平台企业应根据业务类型在“贷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如企业按借款用户不同设置“个人”和“企业”二级科目,或者根据用户直接设置相关二级科目“贷款-XX借款人”。P2P平台企业根据其贷款规定审核通过给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记“贷款-XX借款人”,根据其资金管理方式不同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贷款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利息相关的会计处理

由于P2P网贷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便是提供中介服务,管理贷款,因此,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后按规定的时间计提相应利息,借“应收利息―XX借款人”,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当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时借“银行存

款”,贷“应收利息―XX借款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利息为其业务收入,因此,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P2P平台实质上为金融贷款,因此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相应需要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根据相应的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作为P2P网贷企业的相应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利息―XX投资人”,实际发放时借“应付利息―XX投资人”,贷“银行存款”。

(四)坏账相关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的放贷风险非常高,实际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甚至出现坏账的风险,因此根据会计信息谨慎性的核算要求,企业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计提相应减值,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了减值迹象,企业应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坏账计提减值准备、发生坏账损失以及收回确认的坏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计提贷款减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若减值迹象好转时,可在相应的金额内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贷款―XX借款

人”,如果发生了减值准备后期再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做上面业务的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五)其他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

借款人延期还款罚息收入的处理。若网贷企业设置了延期还款加收利息等的条款,仍可视为贷款业务的一部分,因此相

P2P网贷平台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P2P网贷平台相关会计处理探讨一、引言作为新的金融融资模式,P2P(peer-topeer)融资模式简称“人人贷”,是指现实中的个体通过网络媒介实现直接借贷融资的需求,即有资金与投资需求的个体通过中介机构来实现将自有资金贷款给有贷款需求个人,表现为个体与个体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和资金的交换,脱离了传统媒介来构建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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