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北京大学临床医学院
考试大纲
(一)医学职业素养 1.医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2.医学专业精神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专业责任。 (二)医患关系 1.医患关系的性质。 2.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3.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4.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内容与方法。 (三)临床伦理
1.临床医疗的伦理原则及应用。 2.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及应用。 (四)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医学伦理学 第一节 医学职业素养
一、概念
医德规范体系医德规范是各种各样、各种层次的医德要求的总称。
所谓医德规范体系, 就是将各种医德规范按照某种逻辑关系建构而成的相对独立的系统。 二、构成
医德规范体系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医德原则:统帅和主导地位,是最高原则。 医德准则(基本规范)
医德范畴:权利与义务、情感与理智、良心与荣誉、审慎与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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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当代医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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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提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防病治病:从宏观层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
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这个原则中处理好医学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最普遍、最现实的底线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最高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医德的核心内容。 四、欧美生命伦理原则
欧美生命伦理四原则,由美国学者比彻姆和查尔瑞斯提出,即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 尊重原则:主要包括尊重病人的生命、人格、隐私权、自主权及处理好相关的一些特殊问题。 不伤害原则:对医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有利原则:低层次原则是不伤害病人,高层次原则是为病人谋利益。
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公正和医学人际交往公正。 尊重原则 (一)尊重隐私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个人的私密性信息不被泄露,二是身体不被随意观察。 (二)尊重病人的自主权
病人自主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病人,在医患交流之后,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这是病人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利,与其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
如何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方做主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
医方做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病人自主,只有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方做主才既是合理的,又是必须的:①病人昏迷,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来不及获取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②病人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③“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病人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④病人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当病人或其家属错误地行使自主权,所做的决定明显危害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或者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病人自己的意愿时,医方都有权加以抵制、纠正,即可以行使干涉权。
2017-113-A.女性,23岁,妊娠27周。因呼吸衰竭需要行剖宫产挽救患者生命。患者指定其家属做医疗决定。家属因对手术方案不理解拒绝签字。因其他抢救方案无效,患者和胎儿双双死亡。从医学伦理的角度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医务人员履行了知情同意程序,医务人员就能免责 B.医务人员不实施手术并不违法,符合伦理 C.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D.抢救患者生命是医生的首要考虑 答案:D
五、医德基本准则
医德基本准则是指构成医德规范体系主体部分的具体医德规范。医德准则不仅包括普遍适用于医疗活动的一般准则,也包括专门适用于不同科室、不同专业的特殊准则。 (一)我国的医德规范
文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年代及意义 2012年6月26日卫生部颁布,目前我国主要的从业规范。 内容 ①以人为本,践行宗旨。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③尊重病人,关爱生命。④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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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恪守医德。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⑧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中国医师宣言》 2011年中国医师协会颁布 6条医学守则:平等仁爱、患者至上、真诚守信、精进审慎、廉洁公正、终身学习。 《中国医学生誓言》 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概括提出学医和行医的基本要求。 - 《临床医师公约》 1996年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 28人联名提出 -
(二)国外的医德规范
文献 《希波克拉底誓言》 年代及意义 古今中外医德文献的经典 内容 ①尊师敬业;②为病家谋利;③不伤害病人;(最早提出不伤害)④保守医密。 《日内瓦宣言》 1948年,世界医学会全体大会颁布的第一个国际性医德文件。 《新世纪医学职业精神:医师宣言》 2002年,美国内科理事会、美国内科学会、欧洲内科医生联盟共同提出医学职业精神三项基本原则和十项职业责任。 三项基本原则: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病人自主,社会公正。 十项职业责任为: ①致力于提高专业水准;②对病人诚实;③为病人保密;④和病人保持适当关系;⑤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品质;⑥推动医疗服务的普及;⑦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公平分配;⑧进行科学知识的创新,保证知识的可靠性;⑨解决利益冲突而维护信任;⑩承担本专业内部的责任。
(三)其他重要医学伦理文献和作用
年代 1946年 文献 德国纽伦堡对纳粹医生进行审判的基础上,制订、发表了著名的《纽伦堡法典》 意义或内容 为医学人体实验制定了“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准则。 1964年 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 1968年 悉尼召开的世界医学大会第22届会通过了《悉尼宣言》 1975年 东京召开的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了《东京宣言》 关于指导人体实验研究的基本伦理准则,强调了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 确定了死亡的道德责任和器官移植道德准则 规定关于对拘留犯和囚犯给予折磨、虐待、非人道的对待惩罚时医师的行为准则 1977年 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3
关于精神病医生道德准则 - 考研医学
学大会上提出《夏威夷宣言》
第二节 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概述 医患关系的性质
1.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主要是描述医患之间的道德关系,先有“信”后有“拖”,我国当代著名肝胆外科专家吴孟超曾把医师治病比喻为背病人过河。
2. 契约关系: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病人在医院挂号就医后,基于医患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医师对专业职责的认可与承诺—病人利益至上,双方形成了明确和既定的医患契约关系。
3.医患关系具有医患双方目的的共同性、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医患双方利益的一致性的特征。
(一)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主要是描述医患之间的道德关系,先有“信”后有“拖”,我国当代著名肝胆外科专家吴孟超曾把医 师治病比喻为背病人过河。
(二)契约关系: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病人在医院挂号就医后,基于医患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医师对专业职责的认可与承诺—病人利益至上,双方形成了明确和既定的医患契约关系。
(三)医患关系具有医患双方目的的共同性、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医患双方利益的一致性的特征。
二、医患关系的模式
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一种模式是由美国学者托马斯萨斯与荷伦德提出的萨斯-荷伦德模式。依此将医患关系归纳为三种类型: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模式 主动-被动 医生的角色 主动命令 病人的角色 被动服从 临床应用对象 难以表述自己主观意见的病人,如麻醉、严重外伤昏迷的病人、精神病病人等 指导-合作 共同参与 指导诊疗 帮助病人 配合诊疗 主动参与诊疗 急性感染期病人 慢性疾病病人和心理疾病病人
三、病人的权力
病人法律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损害索赔权、医疗监督权。 (一)平等医疗权:是医德四原则中,公正原则的体现。 要求医务人员平等待患,对待不同病人一视同仁、普同一等; 在分配医疗卫生资源时,要坚持公平公正。
(二)知情同意权:是医德四原则尊重原则中,尊重自主权的体现。
所谓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享有的知晓自己病情、医方诊治决策等医学信息,并以此做出同意或拒绝诊治之理性选择的自主权利。
病人或者其家属做出有效同意的必要条件是:具备自主选择的自由、合法身份,具备正确接受病情信息的必要的认知、理解能力,具备进行理性选择的必要的分析、推理能力。
病人法律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损害索赔权、医疗监督权。
(一)平等医疗权:是医德四原则中,公正原则的体现。 要求医务人员平等待患,对待不同病人一视同仁、普同一等; 在分配医疗卫生资源时,要坚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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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儿童 成人-成人 模式原型 父母-婴儿 考研医学
(二)知情同意权:是医德四原则尊重原则中,尊重自主权的体现。
所谓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享有的知晓自己病情、医方诊治决策等医学信息,并以此做出同意或拒绝诊治之理性选择的自主权利。
病人或者其家属做出有效同意的必要条件是:具备自主选择的自由、合法身份,具备正确接受病情信息的必要的认知、理解能力,具备进行理性选择的必要的分析、推理能力。
特殊病人(婴幼儿病人、智残病人、精神病人、休克病人等),由其监护人、家属或其他适合的代理人代行此权。被选择的先后顺序应为:家属—亲戚—单位同事—经治医师以外的其他医务人员。
我国临床中,当病人或其家属知情但不同意或错误地坚持必定危及病人生命的决策时,医学伦理学倾向于允许或支持医务人员使用医疗干涉权,实施必须的急诊急救。这实质上是临床医师在必要时为挽救危在旦夕的病人生命而享有的诊治特权,也可视为病人知情同意权的特殊代行现象。
(三)隐私保护权:是医德四原则尊重原则中,尊重隐私权的体现。
如果病人的“隐私”涉及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对他人或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例如患有甲类传染病, 则医务人员有疫情报告的义务,应当如实上报,但应对无关人员保密。 (四)损害索赔权 (无)医疗监督权
2017-112-A在患者所拥有的伦理权利中,患者的疾病认知权是指 A.任何人在患病情况下都有获得相应医疗服务的权利 B.患者对其所患疾病的性质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 C.医生的诊疗方案须经患者了解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D.患者由于患病可以免除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权利 答案:B
2017-115-A女性,20岁。有静脉吸毒史,检测发现其HIV抗体(+)性,患者要求医生为其保守秘密。医生正确的做法是
A.为患者保密,不告知任何人
B.不公开患者该信息,只告知其直系家属 C.不公开患者该信息,但报告疾控中心 D.得患者同意后报告疾控中心 答案:C
四、医生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医师享有以下权利:
1.医疗诊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检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设备使用权: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学研究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继续教育权: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人身安全权: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经济待遇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民主管理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五、医生的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对医师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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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二)其他义务:1.合法地填写、保护医学文书;2.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3.抢救及转诊的义务;4.合理使用药品设备,尤其是毒、麻等特殊药品;5.奉命抗灾防疫;6.按规定报告疫情、非常死亡或者涉嫌伤害事件。
六、病人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病情和有关信息,配合医方诊疗的义务; (二)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 (三)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四)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五)支持临床实习和医学发展的义务。
七、医患沟通
(一) 医患沟通概念:在医患卫生和保健工作中,医患双方围绕伤病、诊疗、健康及相关因素等主题,以医方为主导,通过各种有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科学地指引诊疗患者的伤病。使医患双方形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达到维护人类健康、促进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二)医患沟通的伦理准则:尊重、有利、公正、诚信、文明。 (三)医患沟通倡导对人的关怀,主张以人为中心的医学价值观。 (四)医患沟通的方法
1.注重心理治疗效果:①洞察病人心理,改善病人心态; ②从心身两个方面综合看待病人。 2.增进医患相互信任:包括取得双方共识、增进相互信任。
3.体现人文关怀理念:完善医院亲情化服务方式、传递对病人权利的尊重。
2017-110-A某医学院骨科医生给聋哑患者做腰椎手术,术中需要患者反馈感受。因患者不会手语并不识字,医生使用了手绘的腰椎疼痛区域分布图及疼痛表达图形,与患者进行十几次“对话”,顺畅准确。这种沟通方式 A.上行沟通 B.下行沟通 C.平行沟通 D.非语言沟通 答案:D
第三节 临床诊疗伦理
一、一般诊治伦理 (一)临床首诊负责制
在临床诊治中实行的首诊负责制包括以下几方面核心规定: 1.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得拒诊。
2.对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果病情危重、危及生命,也应就地抢救。
3.只有属于下列情况的病人,才可以转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病情确实需要住院或留观,但因为医院无床位且病情允许转院时。
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 推倭或者拒绝对他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二)诊断伦理:及时诊断、准确诊断
(三)治疗伦理
医务人员应严格地遵守治疗伦理及其有效、择优和自主三项准则。
1.有效准则:指采用成熟、可靠的临床技术,认真实施对疾病具有稳定、缓解、转归效果的治疗措施的临床伦理准则。 2.择优准则:择优准则是指认真、仔细地选择使病人受益与代价比例适当的优化治疗措施的临床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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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主要包括疗效最好、安全无害、痛苦最小和耗费最少。
3.自主准则:指在治疗过程中,病人有询问病情、接受、拒绝或选择治疗方案的自主权。 伦理要求包括: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正确对待病人的拒绝;拒绝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如何对待患者的拒绝?
1.首先判断病人的自主选择能力
自主选择力的丧失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发育期内的自主选择力丧失,一类是病理性自主选择力丧失。
10周岁以下的病人(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病理性自主选择力丧失(如精神病人、昏迷病人):应把其选择权转移给其监护人、家属、单位等,由他们做出自主选择,而不考虑病人的拒绝。 2.对于自主选择能力正常的病人的拒绝
通常选择尊重病人及家属的医院,做好病程记录,告知风险,签署告知书。
当病人或其家属知情但不同意或错误地坚持必定危及病人生命的决策时,医学伦理学倾向于允许或支持医务人员使用医疗干涉权,实施必须的急诊急救。
3.病人做出的各种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选择,医务人员应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
二、手术诊疗伦理 手术前
(一)确定手术治疗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二)保证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首先,保证知情(充分解释手术的必要性、手术方案、手术并发症等)。其次,征得同意。再次,签订知情同意书,在病人及其家属知情的基础上征得同意,还需要让其签订同意实施麻醉和手术的书面协议。 手术中
(一)严密观察,处理得当
麻醉医生要为手术病人提供无痛、安全、良好的手术(麻醉)条件;对全麻的病人在手术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应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以取得病人家属知情,避免引起医疗纠纷。 (二)认真操作,一丝不苟 (三)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三、心理诊疗伦理
心理诊治主要是为精神和心理非正常的病人提供诊治性服务。 (一)保密
1.病人向心理医师倾诉的信息,特别是秘密或隐私不能泄露,甚至对病人的父母、配偶也要保密。
2.保密限度, 心理病人的保密要求受限的条件是:病人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严重危险;病人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未成年病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病人行为违反法律等。这些情况下,心理医师可以先征得病人的同意,然后转告给其家人或相关人,以保证病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的重大利益不受损害。 3.心理咨询或诊治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等,心理医师只有在得到病人的书面同意时,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应用。 4.在青少年心理咨询中,除了需要向青少年来访病人解释保密的伦理要求外,也需要对其监护人进行解释和介绍。 (二)尊重
1.首先,需要尊重来访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2.其次,需要尊重病人的决定权。病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评估和治疗,是立即开始还是稍后进行,有权改变治疗方法或更换心理医师,或者终止治疗。
3.最后,心理医师需要尊重来访病人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性取向等。 (三)专业
1.心理医师不得与来访的病人发生任何形式的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 2.当意识到医师个人的生理或心理可能受到了来访者的影响并对来访病人造成伤害时,应寻求其他专业人员帮助,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四)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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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急诊科伦理
(一)分秒必争,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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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救过程中,若因病人暂无经济能力支付医药费、医务人员自身职业素养不高 而有所怠慢,延误了抢救时机,是对生命的亵渎,是遭人唾弃的不道德行为。 (二)常备不懈,沉着冷静 (三)集思广益,团结协作
抢救中医务人员遵循最优原则、群策群力、团结协作、默契配合、无私奉献 (四)优化技能,强化功底 (五)人性服务,呵护心灵
急诊科室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易发情绪激动、焦躁不安、自暴自弃。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仁爱宽厚是减少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医德的重要要求。 (六)胆大心细,坚守慎独
五、麻醉科伦理 (一)术前伦理要求
术前的伦理要求主要是全面查看病人、优化方案、亲切交谈、知情同意。让病人与家属充分知情同意,核实无误后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二)术中伦理要求
正确使用各项监测仪器,密切关注病人生命体征,杜绝全麻中出现病人知晓现象。 (三)术后伦理要求
术后的伦理要求主要是监测生命体征、帮助术后恢复,关怀体贴、心理疏导。可适当地给病人镇痛与镇静剂,并亲切地和病人交谈,关爱病人。
六、临床实习伦理
1.核心问题: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处理好自己与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保证学好临床技能,又不伤害病人权益。
2. 矛盾性:病人有自主选择医师及医疗机构的权利,也有隐私权。实习学生有对病人进行观摩、检查和学习的机会。 3.《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病人、询问病人病史、检查病人体征、查阅病人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病人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病人病程记录,填写各类的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病人实施有关的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4.实习医师的伦理角色:由“学生”转为“准医生”,实际无独立的处方权、独立手术权、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带教老师承担)。 七、自我保护与伦理
1.定义: 当医生开具化验单和检查单、进行诊疗服务、回避高危病人或高危诊疗手段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他们医疗缺陷的责任,而不是完全出于病人自身利益考虑。
2.正当的自我保护性医疗必须是坚持“不伤害病人”准则为底线。
3.不正当自我保护性医疗是指因医方有过错故意或者主观过失,而在客观上由此造成对病人的责任性伤害职业行为。 4. 过渡自我保护四个特征:①非必要性(检查、治疗行为是非必要的);②隐匿性(非医学专业人员难以识别);③伤害性(为自保伤害到病人的利益);④可诉性(对病人产生的侵害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医方赔偿)。
第四节 临床试验伦理
一、医学科研伦理概述
(一)医学科研的基本伦理准则:热爱科学、实事求是、献身事业、团结协作、勇于创新 (二)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五类: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及不当署名、一稿多投 (三)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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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体实验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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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体实验是指以人作为受试对象,以发展医学和生命科学为目的,以精心设计的实验方案为指导,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研究的科学实践。
(二)重要文献:《纽伦堡法典》阐述了医学人体实验的基本伦理准则;《赫尔辛基宣言》,具体规定了人体实验的道德准则和限制条件。 (三)误区
一种误区是因噎废食;另一种误区是理所当然
应该以“人本-功利-公正三论统一”的伦理框架中去确认人体实验的应有价值,必须恪守人体实验伦理及其准则。 (四)人体实验基本伦理准则:1.人体实验必须具有正当的目的;2.人体实验必须合理保护受试者利益;3.人体实验必须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4.人体实验必须恪守严谨的学风 (五)重要的具体伦理问题析要
1.《纽伦堡法典》明确规定:实验者必须向受试者告知实验目的。
2.保护受试者利益:有专家进行指导;采取最优途径和方法;一旦在实验中出现严重危害受试者利益的情况,无论实验多么重要,都要立即停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受试者身心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知情同意:首先,必须保证受试者充分知晓真实的信息,受试者表示自愿同意参加并履行书面的承诺手续后,才能在其身体上进行人体实验。其次,正在参与人体实验的受试者,尽管他已经知情同意,但仍享有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而随时退出人体实验的权利;若退出的受试者是病人,则不能因此而影响其正常的治疗和护理。
4.某些流行病学人体实验研究,只要经合法的社区代言人的知情同意,就可实施研究,可以不征得每一位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5.在人体实验中,即使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只要研究者存在主观恶意或行为过失,已给受试者造成伤害后果,并且研究行与受试者受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必须承担责任。
6.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并开展审查工作。
三、动物实验伦理
(一)动物福利概念:由国外学者弗雷泽提出,指人类应该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反对和防止对动物的虐待,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
(二)“五大自由”,即享受免遭饥渴的自由,享受生活舒适的自由,享受免遭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受生活无恐惧、无悲伤感的自由,享受表达天性的自由。
(三)3R (Reduction,Refinement,Replacement)原则:减少应用、优化方法、建立并采取取代方法。 (四)审批机构
1.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2.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动物实验、实验方案都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开始 (五)关于动物实验的管理
1.保证笼具内每只动物都能实现自然行为,包括转身、站立、伸腿、躺卧、舔 梳等; 2.孕、产期实验动物所占用笼具面积至少应达到该种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的110%以上; 3.应充分满足实验动物妊娠期、哺乳期、术后恢复期对营养的需要;
4.实验犬、猪分挽时,宜有兽医或经过培训的饲养人员进行监护,防止发生意外。 (六)关于动物实验的过程
1.倡导“减少、替代、优化”的 “3R”原则;
2.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 3.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乐死术; 4.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
5.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
6.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其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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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执业医师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1.执业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类别和范围,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的人员。(在乡、民族乡、镇除外)
二、考试分类及主管机构
2级: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类: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其中中医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 主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中专毕业→试用期1年→报考助理医师→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工作满5年→报考执业医师 大专(专科)毕业→试用期1年→报考助理医师→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工作满2年→报考执业医师 本科及研究生→试用期1年→报考执业医师
四、注册制度
1.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五、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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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概念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一)侵权归责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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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损害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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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概念及原则
(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过错: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三)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四)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病历封存与复印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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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病历封存与复印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途径: 双方协商解决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 诉讼解决。
(四)尸检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五、医疗事故的认定与鉴定
(一)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鉴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三)鉴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六、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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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过失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损害类型 医疗过错 本质 属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 适用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康复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限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限造成残疾的)、丧葬费(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限死亡的) 医疗事故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限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限死亡的) 在赔偿项目方面,主要区别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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