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2021)
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医疗需求,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大病职工医疗负担,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职工医疗互助是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条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医疗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是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实行“普惠制和重大疾病相结合”的救助模式,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统筹、统收统支的制度。
第二章 互助保障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四条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总工会和银川市总工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含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原则上,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80%。
在职职工系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五条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手续时,所在单位工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凭单》一式三联,并加盖参加医疗互助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障人”)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备注”六个栏目制作(可在银川市总工会网站下载,纸质名册须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第六条职工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1年。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须在当期医疗互助期满前60天内将收集符合要求的材料交至银川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并将医疗互助金交至专门帐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互助资金筹集
第七条职工医疗互助每人一份,每份互助金为50元,互助保障期满不返还。
第八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政府、行政和工会的投入(工会经费不得为职工个人缴纳互助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章 互助保障补助标准
第九条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被保障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医保规定的全自费、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在起付标准1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个人负担1001元-2000元补助20%;
(二)个人负担2001元-3000元补助25%;
(三)个人负担3001元-5000元补助35%;
(四)个人负担5001元-10000元补助45%;
(五)个人负担10001元-30000元补助55%;
(六)个人负担30001元-50000元补助65%;
(七)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75%,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第十条为减轻患病职工家庭经济负担,在第九条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被保障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医保规定的全自费、特诊特治费用除外)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一个年度内按照以下标准再给予1次性补助:
(一)个人负担5000元(含)-1万元(含)补助500元;
(二)个人负担1万元(不含)-2万元(含)补助1000元;
(三)个人负担2万元(不含)-3万元(含)补助1500元;
(四)个人负担3万元(不含)-4万元(含)补助3000元;
(五)个人负担4万元(不含)-5万元(含)补助5000元;
(六)个人负担5万元(不含)-8万元(含)补助10000元;
(七)个人负担8万元(不含)-10万元(含)补助25000元;
(八)个人负担10万元(不含)-15万元(含)补助30000元;
(九)个人负担15万元(不含)-20万元(含)补助40000元;
(十)个人负担2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50000元。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住院治疗结束后,不论是否报销互助保障金,一个年度内均给予1次200元的“安馨”补贴。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必须在互助期满前60日内续保,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由于治疗期结束后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应该按照互助期内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多次报销,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第十五条医疗互助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六条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如调入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发生住院的,由调出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应视不同情况补助:
(一)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金;
(二)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金;
(三)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经报销后高于2000元的,按实际报销金额支付,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补足余额。上述情形不能合并适用。
第五章 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