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P200-201 七、土地增值税(难点)
1、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或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P202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①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②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③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与单位之间,征收;单位与个人之间,征收;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征收。P203-205 4、房地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分摊,5%;不能分摊,10%)
①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②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P208-209 6、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P210-211 7、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P212-213 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天内,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③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未设置账簿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查账;逾期仍不清算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征税主体: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国税、地税)、海关等。P218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⑤接受税务检查;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P219-220 4、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自2009年起,新增企业中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等,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
6、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P221-222 7、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基础)、税款征收(重点)、税务检查(手段)、法律责任(保障)。 8、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9、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政协11
要办理税务登记)
10、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1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3、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年验证,三年换证。P223 1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登记。30天之内(自领取、未办理、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
15、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P224 1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P228-229 17、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既不复业又不停业,视同恢复营业。
18、税务机关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P230 19、注销税务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先注销税务,后注销工商;
20、税务机关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自遗失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1、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仍按规定执行。
22、账簿的设置管理: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关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日记账采取订本式);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赠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③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P232-234 25、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专业发票:金融、邮电、欣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P234-240 26、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7、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批准,可拆本使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8、发票的检查:①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②调出发票查验;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P242 29、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①记账联;②抵扣联;③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30、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不能作废处理的,冲红。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1、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P244 12
32、纳税申报的方式:①自行申报;②邮寄申报;③数据电文方式;④简易申报;⑤简并征期;⑥代理申报。
33、结算时,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P249-250 34、税款的征收方式: ①查账征收:先交税后查账; ②查定征收:先查定后交税; ③查验征收:先查验后交税; ④定期定额征收。P251 35、税款的缴纳方式:
①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②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适用于代开、临时、强制执行; ③代扣代缴:适用于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
④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难控制的领域;
⑤委托代征:适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⑥网络、IC卡纳税:适用于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 ⑦邮寄纳税:适用于有能力按期纳税。P252 3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不设置账簿;②未设置账簿;③不提供纳税资料;④难以查账的;⑤逾期仍不申报的;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⑦临时的。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③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定核定;④其他合理的方法。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7、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时,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8、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P253-254 39、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包括: ①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的;④其他情形。
40、适用税收保全的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
41、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的:扣缴;拍卖或变卖。P255 43、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4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①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两者可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5、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①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生多缴税款的,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立即退还;
②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P258-259 46、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13
47、税务检查的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
48、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49、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下列权力:
①查账权;②场地检查权;③责成提供资料权;④询问权;⑤交通邮政检查权;⑥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P260-261 50、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天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开庭审理。 5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2、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P264-267 54、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5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P268-269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银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③银行不垫款原则。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①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④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收款人名称(排他性)、出票日期(中文大写)、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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