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投标价格
3.2.1投标人对项目的各项报价必须以图纸需求为依据;
3.2.2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缺陷修补、利润、税金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材料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由投标人投保并支付费用,投标人报价中应含此费用。
3.2.3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总价据实核算。
3.2.4本招标文件项下的合同报价方式采用完全单价报价方式,总价据实核算。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
3.2.5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所有税费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投标人所报税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
3.2.6投标人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计量计价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将列出工程项目及其相应的设计图的设计工程量。
3.2.8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包括:编制说明、工程项目总价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规费计价表、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报价文件一式叁份,电子报价文件壹份。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文件递交后60个日历天内有效。
3.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3.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投标保证金 无
3.5 投标答疑
3.5.1 投标人应将需要解答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函件的形式送达招标人。 3.5.2 对投标人问题的答复,招标人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6.1 投标人按本须知3.1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6.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人签署,授权代表仅限一人。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3.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确认。 4 投标书的递交 4.1 投标书的封装
4.1.1投标文件正本和每份副本均应在标书封面、标书内要求的位置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封面上正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公章不得由其它印章(如投标专用章等)代替。投标人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封装在两个文件袋内,文件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文件袋上应注明:
(1) (工程名称) ; (2)“正本”或“副本” (3)开标前不得开封。
4.1.2 上述文件袋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书,将被原封不动地退还投标人,并注明收到投标书的详细日期和时间。
4.1.3 如果上述文件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标书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2 投标截止期
4.2.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17、18款所述的地点和时间将投标书交给招标人。
4.2.2 招标人可以通过发放本须知2.3款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由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3 招标人将拒绝投标截止期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可以在封装或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4.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4.1款的规定编制、密封、印记和递交,并在封面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修改应同时附上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并和投标文件或修改函封装在一起。
4.3.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3.4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与评标
5.1 开标
5.1.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在招标人会议室举行,投标人无需参加开标会议。
5.1.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4.3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查、启封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
5.1.3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总额、补充函件和投标撤回书和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封时宣布。
5.1.4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1.5 对投标单位的进一步资格审查可能会导致投标单位被视为不合格。
5.1.6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作开标记录,包括5.1.3款规定公开宣布的内容。 5.2 开标、评标纪律 5.2.1开标纪律
(1)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准时到达评标会场并签到。
(2)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参加会议人员应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 5.2.2评标纪律
(1)参加评标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在评标期间不得接触投标单位人员,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2)评标工作人员应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
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
(4)对于违纪的招标小组成员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单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5)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3 评标过程保密
5.3.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5.3.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5.4 投标人答辩
为了证实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拟在本工程中投入的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招标人有可能在定标前的适当时候组织投标人对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进行答辩。答辩采取口头形式,但不排除招标人为了对某些特殊原因的考虑,对答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参加答辩的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中列出拟在本项目中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主要的技术负责人等。
对具体的答辩时间及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招标人将另行通知。 5.5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并由澄清方签字确认,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5.7款规定,招标人评标时发现的错误,不在此列。
5.6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确定
5.6.1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工作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5.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招标的范围、质量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6.3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工作小组将认为投标文件无效并不向投标人解释,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
的投标文件。
5.7 错误的修正
5.7.1 招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算术计算上或报价原则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但是如果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当报价中有明显重复计算部分,应减去重复计算的部分;
(4)当报价中有明显违背有关现行政策和招标文件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5.7.2 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5.8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5.8.1 招标人仅对按照本须知5.6款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5.8.2 在评价与比较时,招标人将通过修正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修正时考虑:
(1)按照5.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2)对投标价格或上述修正中没有反映的、而且可接受的其他数量变化或偏离进行适当调整。 5.8.3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使招标人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5.9 评标及决标
5.9.1招标工作小组在审核和审阅投标书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和报价等问题,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补正和说明。
5.9.2投标人可对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和答复,但不得借以修改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其记录经签字,作为投标书的补充,对投标单位具有约束力。
5.9.3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后,将各部分分值相加得到最终评分,然后将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评定的最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值。
5.9.4 业主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也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5.9.5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