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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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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得特征:

1、刑事诉讼就是一种国家活动,就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得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得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得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得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得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与深刻性得特点)

3、刑事诉讼就是在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得参加下进行得,尤其就是当事人就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得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就是依照法定得诉讼程序进行得、 二 、刑事诉讼法得概念 (p8~9)

三 、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得原则【简答题】 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得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得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得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得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得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就是处于核心地位得原则

第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得意义:

1. 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得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得任务创造了最根本得条件、

2. 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得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得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得原则-就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得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得原则得主要内容: (一) 对公安机关得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 对法院得审判实行监督、 (三) 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与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得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得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得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得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得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得危害国家安全得刑事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得军队内部发生得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得犯人在监狱内犯罪得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得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得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 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 2、非法拘禁案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非法搜查案 与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得犯罪案件 4、 刑讯逼供案 5、 暴力取证案 6、 报复陷害案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得其她(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得,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得刑事案件【简答题】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得概念(p127) 三.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得第一审普通刑事 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得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得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得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得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得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地区管辖

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得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她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得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得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得,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得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得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得案件,由最初受理得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得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得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 回避

一、回避得概念(p138) 二、回避得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得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四、回避适用得人员(就是否需要记再详细得内容)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五、回避得提起 (一)申请回避得人员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她们回避:

(一)就是本案得当事人或者就是当事人得近亲属得; (二)本人或者她得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得;

(三)担任过本案得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得;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得。 31条:本章关于回避得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与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得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得审查决定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得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得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得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得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得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得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一)辩护得概念(p147) (二)辩护得种类(34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她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得,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盲、聋、哑人,或者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得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得范围【简答题】 (四)辩护人得责任(35条) 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得材料与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诉讼权利与其她合法权益。 (五)辩护人得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得罪名与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获得开庭通知权 (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 (8)其她权利 2、义务 (1)忠于职守得义务(2)保守秘密得义务 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得委托人得有关情况与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就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她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她人人身安全得犯罪得,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增加得规定) (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有罪、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最轻证据或者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二、代理得种类(44条) 公诉案件得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得当事人及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得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诉得当事人及其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得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一、证据得概念(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得材料,都就是证据。(改) 法定得证据种类【简答题】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得特征 1.证据得客观性 2、证据得相关性 3.证据得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得根据) 三、证据得种类(每一项得特点与概念都要背诵?) (一)物证得概念(p173)与特征 1.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得间接性 4、不可替代性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第一章一、刑事诉讼得特征:1、刑事诉讼就是一种国家活动,就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得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得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得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得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得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与深刻性得特点)3、刑事诉讼就是在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得参加下进行得,尤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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