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9〕2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27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项目名称 被征地村(组) xx区百城街道东笋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景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街道大同社区居民委员会、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毕社区居民委员会、七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石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合计 25.5138 25.5138 面积(公顷) 注:实施征地补偿时,被征地各村组面积以实地丈量的《征收土地现场记录》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区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百政函﹝2019﹞21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区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百政函﹝201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xx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xx区百城街道东笋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景街道大同社区居民委员会、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毕社区居民委员会、七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石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登记时间 2019年8月2日 xx区自然至2019年8月9日 资源局 至8月17日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2019年8月10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
告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