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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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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第一章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 第一条【目的依据】 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根据《地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地质灾害隐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患点是指通过地面地质、地形和影响因素调查,初步推测可 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或区段。本省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管理,适用 本办法。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采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申报、调查、论证、认 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认定 第二章第四条【地质灾害调查工作中隐患点的调查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交通、水 1

利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调查评价结果提交属地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隐 患点认定的基础依据。县 第五条【疑似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核实与认定】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动态

排查、巡查工作中新发现的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和群众上报的隐患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委托具备地质灾害评估或勘查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出具调查报告,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定后,纳入日常管理。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部门发现并认定的隐患点, 及时移交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日常管理。地质灾 第六条【隐患点认定需提交的调查报告要求】害隐患点认定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工作概况、隐患点基本特征、稳定性分析、危害程度评估、成因分析及发展趋 势预测、结论及建议。 核销第三章

符合下列条件的隐 第七条【隐患点核销的适用条件】 患点,可以申报核销: (一)已完成工程治理,并通过最终验收的;(二)已实施避让搬迁,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 其他直接威胁对象的; (三)因地质环境条件改变,致灾体消失或已稳定的。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第八条【隐患点核销程序】 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隐患点核销调查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在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核销调查工作应委托具备地质灾害评估或勘查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出具调查报告,经设区市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论证后,可予以核销。完成工程治理的隐患点,经设区市以上自

然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最终验收后,可予以核销。搬迁避让及地质环境条件发 第九条【核销资料要求】生改变可核销的隐患点应提交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工作概况、隐患点现状、核销原因分析、危害性分析、结论 及建议。完成工程治理的隐患点核销 第十条【核销资料要求】 时需提交以下资料:隐患点核销申请表、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资料、最终验收意见及专家名单。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管理流程】 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上报备案】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3 日前将辖区年度隐患点核销情况汇总上报至“江月30每年11 。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系统”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部门负责维护“江苏省地质 灾害防治管理系统”和隐患点数据库。隐患点认定与核销论证应 第十三条【审查论证要求】

5~采取现场踏勘与室内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论证专家组由3名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论证,并对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结 论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展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 的技术指导。 法律责任第五章

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第一条【目的依据】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根据《地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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