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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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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公园条例》,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园管理处(中心)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公园名录中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绿化养护管理

第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划分绿地养护等级,对照执行广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 14)公园绿地园林植物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公园出入口、主要景区(点)、主园路路侧3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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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沿城市主干道的开放式公园边界内侧50米内绿地。

二级:普通景区(点)、支园路和小路路侧20米内绿地;沿城市次干道的开放式公园边界内侧30米内绿地。

三级:除上述外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界定财政投入管理的公园绿地养护级别。公园管理机构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升级养护,但不得降级养护。

第五条 公园绿化养护工人配备标准: 一级:2000-2500平方米/人; 二级:2500-4000 平方米/人; 三级:7000-9000 平方米/人。

第六条 公园绿化养护技术应符合DBJ440100/T 14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淋水、施肥、修剪等措施科学合理,满足植物正常生长需要,保证植物长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或缺株。定期对园路、广场、景点周边大树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树洞应及时封涂并加以保护;及时处理倒伏树、枯树和危树,清除树头(桩)。

第七条 乔木树冠完整,枝条疏密得当,分支点合适;灌木、绿篱造型美观,无缺株;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泥土;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开花植物适时开花,无残花败叶。

第八条 根据公园绿化景观提升、调整的需要,编制年度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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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植物补植、更换计划。选择与原植物品种相同、规格相近的新苗补植,更换老化及生长不良的植物,清疏生长过密的植株,保持公园绿化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因地制宜防治和控制园林植物病虫害和有害植物,及早发现、及时防控、有效杀灭。推广无公害或生物防治技术,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

第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湖水和河涌水等,加强雨水和中水的收集利用。

第十一条 做好公园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严格按照DBJ440100/T 14古树名木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进行养护,确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友谊树、纪念树等要建立养护制度,建立档案,完善养护记录,设置保护、说明标志。

第三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土地、房屋规划建设、产权归属档案制度,明晰产权。尚未取得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公园,应当掌握和记录本园用地、房屋的历史资料,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完善产权手续。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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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说明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公园条例》,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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