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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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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5 补风系统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20%;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4.6.6除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4.6.7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4.6.8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 =1.6 +0.1·H ′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4.6.10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Q =α·t2 (4.6.10)

式中:Q——热释放速率(kW); t——火灾增长时间(s);

α——火灾增长系数(按表4.6.10取值)(kW/s2)。

4.6.11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对称型烟羽流:

式中:Qc——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c =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极限高度(m);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2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式中: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3窗口型烟羽流:

式中:A w——窗口开口的面积(m2); H 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 w——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4.6.12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选取: ▼T = KQc/MρCρ (4.6.12)

式中:▼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Cρ——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Cρ=1.01 [kJ/(kg?K ) ];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K =1.0;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取K =0.5。 4.6.13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查表选取: V = MpT / ρ0T0 (4.6.13-1) T =T0 + ▼T (4.6.13-2)

式中:V——排烟量(m3/s);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通常T0=293.15K,ρ0=1.2(kg/ m3);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4.6.14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宜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B选取。

式中: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m3/s);

γ——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

式中: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0——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1.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5.2 排烟系统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C表C执行。 6.1.2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6.1.4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6.1.6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7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 6.2 进场检验

6.2.1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1的规定。

注:1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吿。 2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2.2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3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3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4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5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4.5补风系统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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