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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7 年 06 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则
,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等法
、审批和实施 ,适用本办法 。
、保税区 、珠江管理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 ,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
区等 ,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
,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
划控制区 ,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 ,即本市行政区 ,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 市的全部区域 。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 。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
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
,为了便于规划管理 ,依据一定的原则 ,综合考虑多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
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循以下原则 :
(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 ; (二)明显的地理界限
(如河流 、铁路等 );
(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 、功能内在关联性 ;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 (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 (六)合理的交通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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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划
科学规划
(七)适度的用地规模
(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 0.2- 0.5 平方公里为宜 ,新区以 0.8 - 1.5 平
方公里为宜 ;非城市建设区 ,视具体情况定 )。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 ,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
,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
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区的控规时 ,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
(即法定文件 )、 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
,是规定控制性详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
则(即管理文件 )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由文本和导则组成
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 ;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由通则和图则组成
,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 ;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
、说明书 、技术图纸 ,是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和
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各部分内容的表达深度和形式
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后 ,应当报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 ,其中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
。县级市的控制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
查。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性详细规划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性详细规划 ,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查 ,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
主管部门与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
,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经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部门审查 。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的管理单元导则草案公开展示 ,征询公众意见 。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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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草案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收集 、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 。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
。城市
编制单位应当采纳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导则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并编写公众参与报告
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进行修改 和完善 ,并编写公众参与报告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并进行过公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
。
导则草案 、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有重大
,并按照
异议 ,审议未通过的 ,由原组织编制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 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再次进行公示后
,再次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
议。 由区、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 策略专业委员会再次审议之前应当先通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十三条
。
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发展策略专业委
,并报市政府批准 。 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市政府备
员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 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 案批准 。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经批准后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管理单元导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和技术文件 批。
第十五条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构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
,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并组织公示后
行。 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批准
,提交
,通过后 ,
,通过后 ,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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