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
续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民通[2015]27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民通〔2015〕276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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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粤民社〔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持有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第四条 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2 / 3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汕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汕头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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