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内河渔业
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及主体为:市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职责范围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柳江县及各城区)乙类渔业职务船员、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凡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以及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符合申请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八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职务船员培训费。
(二)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根据桂价费字[2003]415号:收取职务船员培训费(机艇10吨以下驾驶员)270.00元/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