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财产,以恢复质押财产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出质人、债务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出质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条 质权的行使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违反主合同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主合同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4)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质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6)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债权的;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质权人解除主合同的; (8)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2、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的有关费用; (2)支付质押财产的保管费;
(3)清偿债务人及出质人应给付质权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质权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
(3)清偿债务人所欠质权人融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4)清偿债务人所欠质权人融资本金。
3、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清偿前,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按照本条第2款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的价款,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清偿后,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按照本条第2款进行分配后的剩余部分,质权人应按出质人的要求予以返还。
4、出质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任一或多个出质人的任一项或多项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质押登记及注销
1、以质押财产设置质押权依法或者依质权人的要求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出质人应及时备妥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及在质权人规定的期限内亲自和/或委托质权人指定的人士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出质人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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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质权人持有。
2、全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自动撤销,质权人同意配合出质人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注销、解除等手续。
第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公证、保险、评估、登记、鉴定、运输及保管、维修、提存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质押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出质人以质押财产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如质权人与债务人解除融资关系的,出质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以质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3、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质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财产。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4、若因出质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内,对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质权人有权就出质人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出质人在质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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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出质人声明:
(1)出质人清楚地知悉质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出质人和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出质人执 份,质权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质权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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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清单
(《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编号: 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财产名称 数量 权属人 权利凭证 评估值 备注 出质人及其共有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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