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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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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4修改)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安监应急[201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粤安监应急〔2014〕6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 1 / 4

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 2 / 4

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

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Q/T29639-2013)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 / 4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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