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与评定标准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和《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四条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 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省关于实施<兽药经

营质量管理规>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检查员

第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由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全省兽药GSP检查员证》,并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下属的兽药经营企业; (三)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实体。

第十三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省

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附录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不需提供);

2.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3.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4.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部平面布局图; 5.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 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 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和《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企业填报的《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第十四条 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第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报送至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中对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一次性通知申报企业,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应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选派3名兽药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按照《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同一辖区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抽查:

(一)兽药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数量以30%的比例抽查; (二)兽药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30个的,按照3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5个;大于30个的,按15%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8个。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依据检查结果对照《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作出现场检查验收结论并提交《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附录2)。

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

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审批与公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向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检查组组长审核确认并填写《兽药GSP整改情况审核表》(附录3)。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报告的1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检查验收的企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前向社会公示7日。在审查的规定期间,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即可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检查验收结论;如果出现问题,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布公告,其有效期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企业提出重新检查验收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1个月后,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在重新申请并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之前,企业应暂停兽药经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与评定标准

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和《省关于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bn0s0ycrn1ujtp7zqyg25ui718xfz0190e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