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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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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笔记(一)

人民大学法学笔记系列之—— 民法分论

授课人:未知 授课时间:未知

法律条文准备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 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物权法 部分参考书

1、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于海涌 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

3、李国光 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

…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 …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 …P:第…款 …S-P:第…项

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

物权通则

第1章 物权法绪论

第1节 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

一、物权法的意义

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

(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 (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 (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03/0901)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私法性 2、财产法

3、以强行规定为主 理由:

(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

(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 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

第2节 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 一、物权法的体系

(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 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 2、物权法草案 的体系(参下文) 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

中国物权法 (草案建议稿)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 第3章 基地使用权(地上权) 第4章 农地使用权(永佃权) 第5章 邻地利用权(地役权) 第6章 典权

第7章 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 第8章 质权(含“一般规定” ) 第9章 留置权 第10章 让与担保 第11章 占有 第12章 附则

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

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

——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

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理解物权法的关键

〖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

〖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3、其他的说明

〖1〗物权以物为客体,但存在准物权,即以权利为客体,如,权利抵押、权利质权

〖2〗占有,对于物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非为一种“物权” (二)民法其他部分关于物权的规定 1、民法总论

(1)权利能力。如,胎儿的预留份额,关于物权的取得,视为已经出生。 (2)物——物权的客体

(3)法律行为。关于行为能力、代理、条件与期限等适用于物权行为。 (4)诉讼时效。对于物权关系而生的请求权原则上适用。 (5)权利的行使。诚实信用、不得滥用原则的适用。

2、债权与物权功能上的关联

(1)互补,以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理由:物权法定,债权意定。在没有法定物权的时候,当事人可约定创设具有债权性质的合意。 (2)互换,如,定有期限的永佃权,视为租赁。 (3)互用

〖1〗担保物权诱导债权,并保障债权的实现; 〖2〗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权(准物权)的标的。

3、亲属、继承

(1)夫妻财产制度

(2) 继承财产的物权变动

二、物权法的解释适用

(一)物权法的物尽其用,体现经济效用的解释原则

1、原则的基础:资源特别是物的稀缺(经济的价值。法律与经济的比较,参表)

2、在立法及司法上的体现

3、物尽其用与公平正义、利益衡量、权利社会化的协调

法律与经济的比较(表)

(二)物权法上的类推适用

1、原则:物权法多数条文的强行规定性,决定不能适用类推适用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

2、例外:基于价值判断的延展,并非创设新的物权的情况,可适用类推原则。

(三)普通法与特别法

1、物权法法律渊源众多且散见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第3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产私有制度

(一)私有财产制度的意义

1、有助人格的形成,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障 2、防范政治的奴役,是民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二)私有财产制度的价值 1、秩序——定纷止争

2、效率——资源配置,物尽其用。

(三)所有权负担社会义务

1、防止妨害他人自由(如,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避免紧急危难 3、维护公序良俗

二、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物权的绝对性

我有(物)权利,意味着“主体的意志与该对象之间的特殊的法律联系,此模式与该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经验状态无关,却与理性占有的概念一致。”

——康德《权利的科学》

物权的绝对性,就是否定其他主体意志存在于物上。 物权法结构原则的关系

1、绝对性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和渊源

2、绝对性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关系:绝对性导致动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创设个性化的物权类型,

〖1〗以防止第三人因不了解当事人之间特约的物权内容而受到不测之害; 〖2〗以及有利于第三人明确物权界限和特点从而遵守。 3、绝对性与物权优先效力的关系 4、绝对性与公示原则的关系 5、绝对性与一物一权的关系

第4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物权社会化

(1)私法上,权利滥用禁止、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的限制 (2)公法上,如,环境保护法对物权关系的影响。 2、物权种类的增加

如,非典型担保物权,如,让与担保 3、相邻关系的私法与公法双轨规范体系 如,《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4、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

如,最高额抵押、动产担保物权被承认等 5、债权的物权化

债权的物权化,如,对抗效力,如,租赁权、(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第2章 物权通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对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它性的绝对权。

1、物权是物的归属的权利 (1)直接支配

(2)物的利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物权是绝对的物的归属的权利

(1)任何人没有经过物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

(2)对于他人侵害时,物权人可主张物上请求权或排除他人妨害。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表格)

第2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1、所谓的物权法定,指物权除法律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创设。 2、物权法定主义的理由 (1)物权的绝对性(略)

(2)防止任意创设对物权的限制和负担,影响物尽其用 (3)便于公示,利于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4)确定财产制度的稳定框架,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适应社会的需要 3、关于习惯创设物权

(1)为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的僵硬,对于新成长的物权,具有一定公示方法时,解释宜从宽,承认其效力,纳入现行的物权法体系。 (2)例如,楼花按揭抵押、典权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1)

1、所有权(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对于标的物支配范围为标准}

定限物权,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对物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分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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