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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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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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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 款)、4.2.10、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4.

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 30038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占先 何以申 王万钢 韩 磊 马 恒 赵克伟 曾 杰 陈正昌 刘淑金 张兴权 刘跃红 刘国祝 章崇伦 黄建跃 于志成 万雪松 孔祥徵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

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 流量系数K=80 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 (RTI) response time index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 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 流量系数K=115 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

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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