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
1 夏代有昏、墨、贼三项罪名。 2 “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3 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A 周公制礼 B
吕侯作刑
4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5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6 婚姻制度
A 关于婚姻关系的接触,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B
“三不去”是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即“有所娶无所
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7 刑罚体系
A 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B 圜土之制
I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逸、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C 根据《周礼 秋官 司圜》的记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8 嘉石之制
A 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逸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B 按《周礼 秋官 大司寇》所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期次九日坐,九月役。期次七日做,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C 嘉石之制共分五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强制服刑人分别罚坐嘉石三、五、七、九、十三天,然后分别对应地拘役三、五、七、九、十二个月,期满释放。 9 刑法适用制度 A 三赦之法
I 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 B
三宥之法
I 西周还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II 所谓“惟眚”,即指过失犯罪;“非眚”,指故意犯罪;“惟终”,指惯犯;“非忠”,指偶犯。
III 西周还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八辟之法,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10 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A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1 郑国子产曾经“铸刑书于鼎。”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郑国大夫邓析“私造”过一部“刑书”,被称作“竹刑”。
12 郑国子产的“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13 《法经》的制定: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
14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
代刑法的“总则”性质。
15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
16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商鞅 17 法律形式的多样化
A 律、令、式、法律答问、延行事(指判案成例) B
式作为法律形式之一,最早见于秦。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有
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18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在秦律中称端,过失则称不端。
19 犯罪连坐,又称“缘坐”、“从坐”,连坐分为三种:①全家连坐。②邻里连坐。③职务连坐。
20 耻辱刑。
A 髡:剃除受刑者头发的刑罚。耐:剔除受刑者髡须的刑罚。 21 告诉的限制。秦律将自诉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室告”,一种是“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汉
22 西汉建国初年,经历了秦朝十五年的暴政统治以及反秦战争、楚汉战争长达八年的战乱后,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汉初统治者采取了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并将其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
23 黄老思想的核心是“清静无为”。
表现: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4 文景之治意义:使生产发展,社会矛盾缓和,人民安居乐业。“刑罚大省,
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25 《九章律》的制定:除《法经》的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等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等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
26 汉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27 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28 新的刑法原则:①上请制度。②亲亲得相首匿:“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9 春秋决狱的缘起: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30 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①他倡导“原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想矫正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②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
31 说经解律与汉律章句:在东汉,不得不由皇帝出面干预,赋予郑玄一家的解释以正统地位,其余各家章句均不得适用于司法实践。
32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绝育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33 《新律》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34 三国两朝的第一项立法成就是新增《法例》篇目。
35 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分别对晋律进行注解诠释。后世把晋律注与晋律本文视为一体,直接称之为“张杜律”。
36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37 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38 东魏制订《麟趾格》,格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典的地位。 39 “淮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I 西晋《泰始律》的制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罪刑适用原则。 40 “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41 曹魏政权置顶《新律》时,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定入国家法典。
隋唐
42 唐律的制定过程
I 唐高祖制定《武德律》。唐太宗制定《贞观律》。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43 《永徽律疏》,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44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I 名例律。规定了唐朝法定的刑罚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45 唐代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I 笞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II 杖刑。是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