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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
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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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能够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差不多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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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故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能够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操纵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够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然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妨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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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治
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以下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治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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