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
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
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6〕2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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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日
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资金资助,依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及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2016年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援引条文】 除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条款外,其他依照《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额度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 【资助额度】 通过HACCP、ISO 22000认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每家资助额度,每家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资助额度设一个级别,资助额度为3-10万元,具体依 2 / 3
据本年度实际资助金额和申报单位的有效实际数量确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资助费用用途】 获得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资助费用用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调研等有助于激励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能力项目的资助,以及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备改进等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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