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
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24]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04 【实施日期】2024.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广环投集团、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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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处理设施是指采用卫生填埋、焚烧、综合处理等工艺技术,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将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的规模化终端设施,包含市属设施和区属设施。
市属设施指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的处理设施;区属设施指由番禺、南沙、花都、从化、增城等区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的处理设施。
第三条 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属设施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设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市属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对区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属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内处理设施(含市属、区属设施)的属地管理责任;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区 2 / 4
属设施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属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四条 处理设施建设出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出资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应履行出资人和资产管理单位的职责,对其出资建设的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履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出资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多个处理设施集中的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园区管理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和现场协调工作,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并符合其他行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建设出资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后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进入正式运营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建设出资单位和运营单位关闭处理设施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书面告知所属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后续协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