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运营。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鼓励扶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一)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及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十二五”期间,市级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运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相关建设项目给予扶持。市级设立专项补助,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市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优先扶持范围。各县(市、区)也要列支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和各县(市、区)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优先
用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
(三)政策保障。各级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的必建配套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站点或合作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为老年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创造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司法部门要为老年人法律维权提
(四)制度保障。建立完善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等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办法,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和养老服务标准管理体系及服务质量认证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社会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各
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五)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驻泰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依托高等院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或大型福利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对竞标确定的培训基地,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授予“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称号,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建立健全以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加快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泰安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