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执法文书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督查开展。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督查情况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督查结果反馈。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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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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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用海用岛监管
对用海用岛的监管是海洋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与用海用岛相关的海域使用、海底电缆管道、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领海基点和海岛巡查检查、海岛标准名称使用情况、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岸线管理等的监管。为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域、无居海岛使用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用海、用岛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复要求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是否已过期。
(二)受托实施用海、用岛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等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三)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情况,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是否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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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案使用海岛(包括使用面积、用途、具体开发内容、海岛生态保护措施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否已过期。
(四)实施用海用岛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行政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用海用岛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等,用海用岛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使用金,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五)海岛巡查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海岛标准名称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海洋与渔业局及县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负责全县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地对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
(二)用海用岛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检查形式: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2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汇总,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报告,或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力量查处。
2、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用海用岛形成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二)到用海用岛现场实地检查;
(三)建立县级常态化用海用岛监视监测体系进行监控; (四)定期巡航检查辖区内用海用岛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若是专项检查,一般是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若是公众反映或海洋与渔业局主动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安排自查,而是由检查人员直接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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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县海洋与渔业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海域使用以及海底电缆管道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二)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5、在检查中发现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向县政府提出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建议;
6、对检查中发现已遭受破坏的无居民海岛,要求责任人开展生态修复。 (三)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罚款。
(四)对行使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受海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行使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等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因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可依照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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