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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 - 民法典新规定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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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审查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但2001年《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协议不成时,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而并不考虑夫妻一方的过错。

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考虑夫妻一方过错的因素。

按照《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婚姻法上的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等。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两者并不互相排斥,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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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审查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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