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侨
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6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2 【实施日期】200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厅、办、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撤销自治区华侨企业管理局,其行政职责并人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侨务办 1 / 2
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原自治区华侨企业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侨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全区侨务工作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工作。
(二)贯彻和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侨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侨务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广西侨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区市、县开展侨务工作。 (三)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资金、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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