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暂行)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为宗旨,为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我校与雅安市联合申报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由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指导与管理。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搭建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牵头,学工、团委、教务、财务、审计及相关学院参与的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重要事项的决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创业指导专家组。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由专门老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创业指导专家组”的日常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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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入驻项目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对大学生创业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四)与政府就业部门、政府创业园区及创业咨询公司联系,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担保贷款、项目推介、财税代理、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帮助;
(五)负责各创业项目的中期、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三条 基地管委会成立由校内外相关专业专家、教师,创业人士,学校及雅安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组,负责入驻项目的评审、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在政策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第三章 项目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鼓励科技类型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项目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项目、简单零售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五条 创业项目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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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考核合格或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场地租金奖励(减免)。
第四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委会每学期末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孵化项目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院系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八条 申办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创业项目申报表; 、创业计划书;
、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章程; 、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过管委会初步审查、创业项目评审小组综合平衡后审批; (三)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可入驻孵化基地:
(一)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技术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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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三)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而且成员主体上为我校在校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管委会的管理;
(五)发起人拥有创办项目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项目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入驻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为了增强项目竞争力,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运行,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学期考核和年度评估为主要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管委员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以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与管委员签订《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后,认真编写“四川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管委会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所有创业项目满四年后应退出孵化基地。
(二)创业项目每学期末向管会递交“创业项目经营报告”,每学年管委会将组织创业指导专家组对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创业项目,给予房租减免的奖励;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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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管委会将收回场地或中止孵化协议;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孵化场地实行有偿使用,优者奖励(减免)场租费。科技类创业项目每年交纳房租万元,根据考评情况可奖励(减免)年租金,原则上满两年后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年后应进入市场;服务类、商贸类创业项目每年缴纳场租费万元,根据考核情况可奖励(减免)年的租金。所收费用注入学校创业基金,用于创业项目的考核奖励及经济困难学生创业;
(五)创业孵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六)创业项目入驻基地前及入驻期间,要保证本区域的干净整洁,不能私自在墙上、地上张贴海报、涂鸦,不得私自更改线路。入驻期间的办公场地布置要服从管委会安排。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三)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学校管理,注意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项目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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