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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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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 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 90 日仍未修好的,凭修理者提供 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四)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 30 日的,由 修理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第十二条 销售、更换摩托车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 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三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 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并提供新的 “三包” 凭证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 2 所列性能 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兑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 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井按购车发票的 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符合第十一条(一) 、(二)、(三)款更换条件, 但销

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 购买者要求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 的价格一次退清贷款。

(三)符合第十一条(一) 、(二)、(三)款更换条件, 销售者有同型号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换, 购买者不愿意更换 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 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 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 修时间。

第十五条 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退货的。销售者除按上 述第十四条规定将费用退还给购买者外,还应承担购买者已 交纳的附加费、车船使用费、保险费、脾照费、行车执照工 本费、审验费、养路费等合理费用。自售出之日起超过 7 日 退货的,销售者只承担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其余费用 由购买者承担。

第十六条 生产者或供货者提供的修理费用,在各个流 通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摩托车, 不实行“三包”:

(一)自购车之日起一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 修理占用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的;

(二)行驶里程超过 6000 千米的;

(三) 购买者因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维护、 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五)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能够证明该摩托 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六)涂改的“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 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摩托车;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 修理者破产、 倒闭、兼并、 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购买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 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 委员会和其它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实施细则执 行三包的,

购买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购买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 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 行。

附件 1 摩托车“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摩托车构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 , 享 受“三包”权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摩托车型号

(2) 销售单位名称 ( 盖章) (3) 用户姓名 (4) 用户通讯地址 (5) 用户联系电话 (6) 车架号 (7) 发动机号 (8) 出厂日期 (9) 购车日期

(10) 发票号码 (11) 修理单位名称 (12) 修理单位地址 (13) 修理单位电话 (14) 修理单位邮政编码 (15) 修理单位联系人 (16) 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 : 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 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 ( 或处理 ) 人员签字。对维修的车辆,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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