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机械汽 [1997] 205 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 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 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 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责任和 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 (以下简称摩托车) 。
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 有效期为 1 年或行驶 6000 千米, 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 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 力造成的延误时间。 “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 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 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 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 6000 千米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
“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 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 凭证办理修理、 换货、 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 “三包” 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 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 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 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条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 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 携带该牢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 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
GB9969. 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书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 1 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 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 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 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
修需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 的零配件。
(四) 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
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 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 训维修
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 技术上的指导。
(六) 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 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 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 定标识
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 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 明书规
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 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
(四) 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做好 售后服
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 “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 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 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 车能够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 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 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 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 理质量的查询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故障时,按以 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 进行检查、修理。提倡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服务。
(二)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 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 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 修理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
(一)自售出后第 8 日至 15 日内,车辆出现附件 2 所 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 当按购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 15 日,出现附件 2 所列性能 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
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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