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经济法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建议
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因化学添加剂和残留农药导致我国显陛中毒的消费者人数超过10万人。21世纪初,冠生园月饼、苏丹红、三鹿奶粉等恶性事件的出现,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广大消费者尤为关注的焦点。在广大消费者千呼万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颁布实施了,但没有像广大消费者所期盼的那样美好,随后又出现了瘦肉精、地沟油、美素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都在拷问着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一次次地冲击着消费者的心理底线,由此不难看出该法律及其所属的配套制度,在有效预防问题食品过程中还存在其自身的缺陷。 1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阐述 1.1食品安全内涵的界定
此前,我国实行的《食品卫生法》只是对食品要求很笼统的泛指为无毒、无害,具有色、香、味并应具有相应的营养成分,而对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危害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重视,如转基因食品、加入过量添加剂等。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对食品安全的界定,是按用途在生产和制作中没有超出规定的有毒、有害剂量的物质的加入,不会使消费者及其后代由此受到急性和慢性的危害及不良的影响。此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做出了明确界定,即能够供人饮用、食用的成品、原料,但不包含用于治疗的药品。同时,在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无毒,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类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对食品内涵的一个质的升越,这不仅表明法律对广大消费者人文的关怀,也彰显了法律防患未然的特有属性。
1.2经济法对食品安全所提供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的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具有在采购和使用其商品以及在对其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合法权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还包括,经营者所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消费者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的知情权。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1962年3月巧日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知情权,之后国际条约和世界各国结合本国实际对此都做出了相应而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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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宗旨是为了解决消费者自身局限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规制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
2从经济法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成因
我国市场不断发生问题食品导致伤亡事件屡见各种媒体,这种问题食品的产生从表面上看似矛盾,追其根源是有着很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2.1市场规制失灵的成因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效的规制措施的约束,不法生产经营者会不择手段地将成本降低到最小化甚至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在经济活动中不努力把企业做大,只图占有市场的大份额,这种经营策略最终会引发对市场规制的失灵。在经济学中对市场规制的失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市场自身调节能力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也是引发市场规制失灵的重要成因。信息不够对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生产经营者,还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来说,他们都是最为理性的经纪人,也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群体。因此,两者只有在获取同等充分的信息时,才能真正做到实现市场资源最优配置;外部问题。外部问题是指基于经济行为对外部所产生的影响,而造成企业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企业或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问相互偏离的一种现象;公共物品供需不平衡。公共物品在经济学中是针对私人物品而言的一种产品,且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onin Consumption ),其含义是消费资格不是以某个人是否支付了相关的费用而决定的;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Noncompetition inConsumption ),即某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消费时,不排斥其他消费者同时消费同一种公共物品,而且该人消费公共物品的数量也不会因为其他消费者的消费的增多而减少对自身供给的减少。 2.2政府管控失灵的成因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客观存在的缺陷,其很难对市场资源有效地调节配置。正是由于此种原因,社会性规制作为控制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便应运而生。社会规制是规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性规制是指对社会的劳动者、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防比灾害的保障为目的,对所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质量等所产生的一切活动而制定相应的标准并限定行为的管制。①利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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弈理论。法国哲学家埃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认为利益是整个社会生活的根基,是社会发展和进步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动力和造成社会矛盾的源头厂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一切错综复杂现象都能从利益中找出合理的答案。利益,通常是由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某种需求和需求的现实条件,是指社会一定的主体生存、延续和发展以及享受并实现自我的需要,也包括了实现这些需要对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的外部条件。可以说,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是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以利益博弈理论分析政府失灵问题的成因。在市场食品领域中的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者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他们所做出的一切决策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都是客观生成的理性经纪人。所以,这种博弈在这个环节中形成3种博弈结构。第一种生产者、消费者两者问的博弈;第二种生产者、监管者之问的博弈;第三种监管者内部以及消费者之问的利益博弈。从理论上,在规制食品市场层面看,监管者与消费者有着利益上的根本一致性。执法部门应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信息既对称又充分的市场,以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中以最小化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满足。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建议 3.1转变模式、有效整合监管机构
我国食品监管模式一直都是采用分段管控的理念,多个执法部门分别把守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家质监、工商和食监部门按其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看起来分工明确,但其实质上却隐藏重大的监管缺陷。陈君石教授一直从事营养与食品安全的研究,他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实质性的改革,是其最大的遗憾。①从各环节中就有一定的监管交叉、也有空白现象,这是客观存在的。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出现监管缝隙;②各执法单位凭其现有的人力、财力、物力,对市面上所有食品进行监管是力不从心的,很难做到全方位的监管;③要求相关执法监管人员掌握各种食品的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同时在履行职责时肩负检查和处罚两项职能,由此很难实现信息专业化。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变分段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家负总责,对食品的分类、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计划作出规定,研究制定信用体制的建设以及各部、委、办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协调各执法部门之问职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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