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东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配套建设施工废水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兴环罚告字(2024)05270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有效期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800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兴文县支行
户 名:四川省兴文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文县人民政府或者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兴文县东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兴文县东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配套建设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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