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为有限免税收入)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总结: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清理损失―有关费用支出)=A
2.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其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案例2—9】甲企业代个人A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10万股,每股购置成本元。限售股解禁后企业转让该10万股限售股,转让价为每股9元,转让收入为9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万元。分析甲企业的此项业务如何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扣除成本=15万元,税费后所得==万元。
企业应就该项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25%,剩余部分万元()转付给个人时,个人不再纳税。
如果甲企业在转让该10万股限售股之前,按照法院判决、裁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10万股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A个人名下,也不视同企甲企业转让限售股,不需要就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将10万股限售股转让后,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10】假设A企业持有10000股限售股,成本为1元/股,解禁日为2011年8月31日。A企业于2010年12月10日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这10000股限售股给B企业,转让价格为9元/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B企业随即向A支付了90000元。在限售股解禁后,A企业根据B企业的指令,于2011年10月15日按15元/股的价格将10000股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转让。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均为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A企业如何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第一,需要明确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虽然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已取得收入,但由于禁售期内转让限售
股,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时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对于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实际应在限售股解禁期后,企业实际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才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因此,A企业在2010年12月10日通过签订协议转让限售股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到2011年10月15日转让限售股取得全部收入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A企业这部分限售股转让收入150000元,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直接并入A企业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纳税。A企业转让收入150000元,转让成本10000元,转让中发生的印花税和佣金为300元。因此,企业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9700元(150000-10000-300),应纳企业所得税34925元(139700×25%)。
第三,对于转付余额的计算,实际上不是税法规定的范畴,一般应依双方约定。不过从合理性角度看,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即A企业应将全部转让收入扣除应由B企业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支付给B。B企业转让收入为150000元,转让成本为90000元(9×10000),转让费用合计300元。B企业应承担税额=(150000-90000-300)×25%=14925(元)。A企业转付B企业的余额应为134775元(150000-300-14925)。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注意掌握它的概念(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财政性资金的概念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和实际到期取得的利息均可享受免税) 注意:
(1)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入。
(2)企业购买外国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照章征税,不能享受免税。
补充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