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课程的内容结构: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章 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第五章 税会差异比较分析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七章 其他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各章内容简介:
第一章,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制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第六章,从汇算清缴的角度出发,系统的介绍收入、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如何办理优惠,最终确定应税所得额和税额;考虑报表的填报需要,专门设置章节分析比较了税会差异。 第七章~第八章,主要是考虑政策的完整性和前瞻性,针对一些特殊政策进行了讲解陈述,诸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重组并购、反避税调整等,以适应不同企业的特殊需要。 第九章,经过前述所得税汇算过程讲解,相继确定了各个税收要素后,本章顺理成章地讲解了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填表工作及注意事项。
上述各章内容构成了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过程,在操作指引中,结合实务解惑、经典案例、行业快讯、相关阅读等,让大家从不同角度理解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的处理过程。
本章内容简介: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收政策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 汇算清缴概述
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特定程序。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的税种,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就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对纳税人来说,也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全部在年度终了后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那么将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两个问题:一是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及时均衡入库,无法保证财政预算收支的平衡;二是不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资金,特别是可能使得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过大而影响纳税人的资金周转。鉴于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的特定时间段内,统一核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办理税款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也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对象
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的法律渊源
1997年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汇算清缴,颁发了国税发[1997]103号文件; 1998年颁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的; 2003年对国税发[1997]10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为国税发[2003]13号文件; 2005年将国税发[1998]180号文件修订为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
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两税合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又重新颁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二节 居民企业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办法
一、汇算清缴期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程序
(一)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申报 (二)附送相关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咨询】(教材P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提交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由于在附送资料第7条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以需根据各省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规定处理。下面以北京市2008年的相关规定为例: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㈠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㈠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㈡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㈢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税款汇算缴纳和退税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四)特定企业的汇算清缴 1.总分机构—分别缴纳所得税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2.母子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五)汇算清缴的罚则 (六)税务机关的职责
每年各地都会对税务机关的职责下发相应的文件,纳税人应当及时关注。比如其职责有:国税机关应根据所辖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国税人员情况,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在企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间内应搞好税收宣传培训、涉税项目审核审批等。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