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38元/份调整为39.24元/份。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年5月28日
刘秀 女士 2021
300666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调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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